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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ực hiện Quy tắc Đánh giá Cạnh tranh Công bằng (2021)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实施 细则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Cải cách và Phát triển Quốc gia , bộ Tài chính , Bộ thương mại , Cơ qua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 Bộ Tư pháp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29,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29,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Kinh doanh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实施 细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全面 落实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 健全 公平 竞争 审查 机制 , 规范 有效 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国务院 关于 在 公平 竞争 在 市场国 发 〔2016〕 34 号 , 以下 简称 《意见》) , 制定 本 细则。
第二 条 行政 机关 以及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的 组织 (以下 以下 , 在 、 产业 发展 招标 投标 招标资质 标准 等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规章 、 规范 性 文件 、 政策 性 文件 “一事 一 议” 形式 的 具体 政策 (以下 统称 政策 措施) 时 , 应当 进行, 防止 排除 、 限制 市场 竞争。
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认为 不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或者 符合 例外 的 , 可以 实施 、 限制 的 , 调整 至 规定 的竞争 审查 的 , 不得 出台。
第三 条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制定 的 政策 , 以及 政府 部门 地方性 法规 由 起草 中 按照 , 由未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的 , 不得 提交 审议。
以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名义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 由 起草 部门 或者 本 级 人民政府 进行 公平 竞争 在 审查 本 审查。 未经审查 的 , 不得 提交 审议。
以 多个 部门 名义 联合 制定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 由 牵头 部门 公平 竞争 审查 , , 职责 范围 内 审查。 政策 措施 涉及 , 牵头 ,。 政策 的征求 其 意见。
第四 条 市场 监管 总局 、 发展 改革 委 、 财政部 、 商务部 会同 有关部门 , 建立 健全 公平 竞争 际 联席会议 制度 协调 和 监督 指导 全国 健全 监督 指导 全国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负责 建立 健全 本 地区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以下 简称 协调 和 监督 以下 简称 本 级联席会议 召集人。 联席会议 办公室 设 在 市场 监管 部门 , 承担 联席会议 日常 工作。
地方 各级 联席会议 应当 每年 向 本 级 人民政府 和 上 一级 联席会议 报告 本 地区 公平 竞争 审查 , 接受 其 指导 和
第二 章 审查 机制 和 程序
第五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应当 建立 健全 公平 竞争 内部 审查 机制 , 审查 机构 和 程序 程序 制定 机关 的 负责 , 也 可以 采取 内部 机制 程序 , 也 统一复核 等 方式。
第六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开展 公平 竞争 审查 应当 遵循 审查 基本 流程 可 参考 附件 1) , 识别 政策 措施 措施 是否 属于 对象 、 判断 是否 违反 标准 、 分析 是否 适用 2) , 识别 政策 措施 是否 属于 审查 判断 是否 违反 审查 标准 、 分析 是否 适用 例外 规定。 属于 审查 对象 的后 应当 形成 明确 的 书面 审查 结论。 审查 结论 应当 包括 政策 名称 、 涉及 行业 领域 、 、 起草 机构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适用 包括 涉及 行业 起草 机构 意见 情况 适用 例外(可 参考 附件 XNUMX)。 政策 措施 出台 后 , 审查 结论 由 政策 制定 机关 存档 备查。
未 形成 书面 审查 结论 出台 政策 措施 的 , 视为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第七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开展 公平 竞争 审查 , 应当 以 适当 方式 征求 意见 , 或者 通过 、 政务 知晓 的 , 并 公众 知晓情况。
在 起草 政策 措施 的 其他 环节 已 征求 过 利害关系人 意见 或者 向 公开 征求 意见 的 的 公平 竞争 对 出台 前 有 正当 有, 由 政策 制定 机关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处理。
利害关系人 指 参与 相关 市场 竞争 的 经营 者 、 上 下游 经营 者 、 行业 协会 商会 、 消费者 可能 影响 其 公平 市场 竞争 的 其他
第八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 可以 咨询 专家 学者 、 法律顾问 、 专业 机构 的 上述 方面 意见 应当 在 书面 审查 结论 专业 书面 审查 结论
各级 联席会议 办公室 可以 根据 实际 工作 需要 , 建立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专家 库 , 便于 政策 制定 机关 进行 咨询
第九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可以 就 公平 竞争 审查 中 遇到 的 具体 问题 , 向 本 级 联席会议 提出 咨询 请求 , 应当 政策 应当法规 依据 及 其他 相关 材料。 联席会议 办公室 应当 在 收到 书面 咨询 函 后 及时 研究 回复。
对 涉及 重大 公共 利益 , 且 在 制定 过程 中 被 多个 单位 或者 个人 反映 或者 举报 竞争 的 政策 或者 举报 机关 提出
第十 条 对 多个 部门 联合 制定 或者 涉及 多个 部门 职责 的 政策 措施 , 在 公平 竞争 争议 或者 部门 , 政策 制定 级 联席会议 或者 政策 制定 级 联席会议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可以 根据 相关 工作 规则 召开 会议 进行 协调。 仍 无法 协调一致 的 政策 制定 机关 提交 上级 机关 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应当 对 本年度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进行 总结 , 于 次年 1 月 15 日前 将 书面 总结 报告 报送 本 级 联席会议 办公室
地方 各级 联席会议 办公室 汇总 形成 本 级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总体 情况 , 于 1 月 20 日前 报送 本 级 人民政府 和 上 一级 联席会议 办公室 , 并 以 适当 方式 向 社会 XNUMX 日前 报送 本 级 人民政府 和 上 办公室 并 并 以 适当 方式 向 社会 公开
第十二 条 对 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后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 政策 机关 应当 对其 影响 影响 的 情况 报告 应当 向 意见 , 意见评估 认为 妨碍 统一 市场 和 公平 竞争 的 , 应当 及时 废止 或者 修改 完善。 定期 评估 可以 或者 或者 在 、 规范 性 文件 性
第三 章 审查 标准
第十三 条 市场 准入 和 退出 标准。
(一) 不得 设置 不合理 或者 歧视 性 的 准入 和 退出 条件 ,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设置 明显 不必要 或者 超出 实际 需要 的 准入 和 退出 条件 , 排斥 或者 限制 经营 者 参与 市场 竞争
2.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对 不同 所有制 、 地区 、 组织 形式 的 差别化 差别化 不平等 的 市场 准入 市场 准入
3.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以 备案 、 登记 、 注册 、 目录 、 、 年报 、 监制 、 认定 、 认可 、 检验 、 指定证 、 要求 设立 分支机构 以及 其他 任何 形式 , 设定 或者 变相 设定 市场 准入 障碍 ;
4.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对 企业 注销 、 破产 、 挂牌 转让 、 设定 或者 变相 变相 退出
5. 以 行政 许可 、 行政 检查 、 行政 处罚 、 行政 强制 等 方式 ,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设定 或者 变相 准入 和 退出
(二) 未经 公平 竞争 不得 授予 经营 者 特许 经营 权 ,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在 一般 竞争 性 领域 实施 特许 经营 或者 以 特许 经营 为名 增设 行政 许可 ;
2. 未 明确 特许 经营 权 期限 或者 未经 法定 程序 延长 特许 经营 权 期限 ;
3. 未 依法 采取 招标 、 竞争性谈判 等 竞争 方式 , 直接 将 特许 经营 权 授予 特定 经营 者 ;
4. 设置 歧视 性 条件 , 使 经营 者 无法 公平 参与 特许 经营 权 竞争。
(三) 不得 限定 经营 、 购买 、 使用 特定 经营 者 提供 的 商品 和 服务 ,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以 明确 要求 、 暗示 、 拒绝 或者 拖延 行政 审批 、 重复 检查 、 不予 接入 平台 或者 违规 给予 奖励 或者 变相 审批 或者 变相 使用;
2. 在 招标 投标 、 政府 采购 中 限定 投标 人 所在地 、 所有制 形式 、 组织 形式 , 或者 条件 排斥 排斥 投标 招标 投标
3.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通过 设置 不合理 的 项目 库 、 名录 库 库 库 潜在
(四) 不得 设置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的 审批 或者 具有 行政 审批 事前 备案 程序 , 但 不限
1.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增设 行政 审批 事项 , 增加 行政 审批 环节 、 条件 和 程序 ;
2.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设置 具有 行政 审批 性质 的 前置 性 备案 程序
(五) 不得 对 市场 准入 负面 清单 以外 的 行业 、 领域 业务 等 设置 审批 程序 没有 法律 、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限制 设置 审批 市场和 商业 模式 等 方式 , 限制 或者 变相 限制 市场 准入。
第十四 条 商品 和 要素 自由 流动 标准。
(一) 不得 对外 地 和 进口 商品 、 服务 实行 歧视 性 价格 和 歧视 性 补贴 政策 , 包括 但 不限:
1. 制定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时 , 对外 地 和 进口 同类 商品 、 服务 制定 歧视 性 价格 ;
2. 对 相关 商品 、 服务 进行 补贴 时 , 对外 地 同类 商品 、 服务 , 国际 经贸 协定 外 同类 商品 国际 承诺 的 进口 给予 的 进口
(二) 不得 限制 外地 和 进口 商品 、 服务 进入 本地 市场 或者 阻碍 本地 商品 运 输出 , 包括 但 不限
1. 对外 地 商品 、 服务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商品 、 服务 不同 的 技术 要求 、 检验 标准 采取 检验 、 、 等 歧视 性 技术 技术
2. 对 进口 商品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商品 不同 的 技术 要求 、 检验 标准 , 或者 采取 重复 、 认证 等 歧视 歧视
3.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对 进口 服务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服务 不同 标准 标准 重复
4. 设置 专门 针对 外地 和 进口 商品 、 服务 的 专营 、 专卖 、 审批 、 许可 、 备案 或者 规定 不同 的 条件 、 和
5. 在 道路 、 车站 、 港口 、 航空 港 或者 本 行政 区域 边界 设置 关卡 , 阻碍 外地 进口 进入 进入 商品 运 出 运 出
6. 通过 软件 或者 互联网 设置 屏蔽 以及 采取 其他 手段 , 阻碍 外地 和 进口 商品 、 服务 进入 市场 或者 商品 商品 运
(三) 不得 排斥 或者 限制 外地 经营 者 参加 本地 招标 投标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不 依法 及时 、 有效 、 完整 地 发布 招标 信息 ;
2. 直接 规定 外地 经营 者 不能 参与 本地 特定 的 招标 投标 活动 ;
3. 对外 地 经营 者 设定 歧视 性 的 资质 资格 要求 或者 评标 评审 标准 ;
4. 将 经营 者 在 本 地区 的 业绩 、 所 获得 的 奖项 荣誉 作为 投标 条件 、 加 中标 条件 或者 用于 , 限制 或者 外地 经营 者 , 限制 经营 者
5.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要求 经营 者 在 本地 注册 设立 分支机构 , 办公 面积 保险 等
6. 通过 设定 与 招标 项目 的 具体 特点 和 实际 需要 不相适应 或者 与 合同 履行 无关 的 资格 技术 条件 条件 , 者 的
(四) 不得 排斥 、 限制 或者 强制 外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投资 或者 设立 分支机构 ,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直接 拒绝 外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投资 或者 设立 分支机构 ;
2.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对外 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投资 的 规模 分支机构 的 的 等 进行
3.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直接 强制 外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投资 或者 设立 分支机构
4.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将 在 本地 投资 或者 设立 分支机构 作为 参与 、 享受 补贴 和 条件 , 变相 强制 者 在 补贴 条件 , 者 在
(五) 不得 对外 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的 投资 或者 设立 的 分支机构 实行 歧视 性 待遇 其 合法 权益 , 但 不限
1. 对外 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的 投资 不 给予 与 本地 经营 者 同等 的 政策 待遇 ;
2. 对外 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设立 的 分支机构 在 经营 规模 、 经营 方式 、 税费 缴纳 等 规定 本地 经营 者 者
3. 在 节能 环保 、 安全 生产 、 健康 卫生 、 工程 质量 、 市场 监管 等 方面 , 对外 本地 设立 设立 的 歧视 性 性 标准 标准 监管 标准
第十五 条 影响 生产 经营 成本 标准。
(一) 不得 违法 给予 特定 经营 者 优惠政策 ,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给予 特定 经营 者 财政 奖励 和 补贴 ;
2. 没有 专门 的 税收 法律 、 法规 和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给予 特定 经营 者 税收 优惠政策 ;
3.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在 土地 、 劳动力 、 资本 、 技术 、 等 要素 方面 , , 者
4.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在 环保 标准 、 排污 权限 等 方面 给予 经营 者 特殊 待遇
5.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依据 , 对 特定 经营 者 减免 、 缓征 或 停征 事业 收费 政府 政府 公积金
给予 特定 经营 者 的 优惠政策 应当 依法 公开。
(二) 安排 财政 支出 一般 不得 与 特定 经营 者 缴纳 的 税收 或非 税收 入 挂钩 特定 经营 者 非 税收 入 或者 违法 经营 税收 入 或者 违法即征即退 等 形式 , 对 特定 经营 者 进行 返还 , 或者 给予 特定 经营 者 财政 奖励 或 补贴 土地 等 自然资源 有偿 收入 等
(三) 不得 违法 违规 减免 或者 缓征 特定 经营 者 应当 的 社会 保险 费用 , 主要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依据 , 根据 经营 经营 者 、 , 根据 形式 、 等经营 者 需要 缴纳 的 基本 养老 保险费 、 基本 医疗 保险费 、 失业 保险费 、 工伤 保险费 、 生育 保险费 等
(四) 不得 在 法律 规定 之外 要求 经营 者 提供 或 扣留 经营 者 各类 保证金 ,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依据 或者 经 国务院 批准 , 要求 经营 者 交纳 各类 保证金 ;
2. 限定 只能 以 现金 形式 交纳 投标 保证金 或 履约 保证金 ;
3. 在 经营 者 履行 相关 程序 或者 完成 相关 事项 后 , 不 依法 退还 经营 者 交纳 的 保证金 及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第十六 条 影响 生产 经营 行为 标准。
(一) 不得 强制 经营 者 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禁止 的 垄断 , , 主要 指 、 授权 、 行政 或者 通过 行业 禁止、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 以及 实施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经营 者 集中 等 行为
(二) 不得 违法 披露 或者 违法 要求 经营 者 披露 生产 经营 信息 , 为 经营 经营 提供 便利 条件 敏感 信息 是 指 除 者 生产 经营 信息 是 行政未 主动 公开 , 通过 公开 渠道 无法 采集 的 生产 经营 数据。 包括 : 拟定 价格 、 成本 收入 、 利润 销售 数量 、 生产 进出口 数据 数量 、 生产 销售 进出口 数量 客户 客户
(三) 不得 超越 定价 权限 进行 政府 定价 ,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对 实行 政府 指导价 的 商品 、 服务 进行 政府 定价 ;
2. 对 不 属于 本 级 政府 定价 目录 范围 内 的 商品 、 服务 制定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3.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 法》 等 法律 法规 采取 价格 干预 措施。
(四) 不得 违法 干预 实行 市场调节价 的 商品 和 服务 的 价格 水平 ,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制定 公布 商品 和 服务 的 统一 执行 价 、 参考 价 ;
2. 规定 商品 和 服务 的 最高 或者 最低 限价 ;
3. 干预 影响 商品 和 服务 价格 水平 的 手续费 、 折扣 或者 其他 费用。
第四 章 例外 规定
第十七 条 属于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政策 措施 , 虽然 在 一定 程度 上 具有 限制 竞争 的 符合 规定 的 可以 出台
(一) 维护 国家 经济 安全 、 文化 安全 、 科技 安全 或者 涉及 国防 建设 的 ;
(二) 为 实现 扶贫 开发 、 救灾 救助 等 社会 保障 目的 ;
(三) 为 实现 节约 能源 资源 、 保护 生态 环境 、 维护 公共卫生 健康 安全 等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属于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三 项 情形 的 , 政策 制定 机关 应当 说明 相关 政策 措施 对 , 且 且 市场 竞争 , 并 明确 对 , 并 明确
第十八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应当 在 书面 审查 结论 中 说明 政策 措施 是否 适用 例外 规定。 的 , 应当 例外 规定 的 情形 规定
第十九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应当 逐年 评估 适用 例外 规定 的 政策 措施 的 实施 效果 , 形成 实施 期限 到期 ​​效果 的 政策 停止 执行 期限 的 政策 停止 执行
第五 章 第三方 评估
第二十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可以 根据 工作 实际 , 委托 具备 相应 评估 能力 的 高等院校 、 科研 院所 等 第三方 机构 措施 进行 公平 对 公平 第三方 进行 公平 对 公平进行 评估。
各级 联席会议 办公室 可以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 对 本地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总体 实施 情况 开展 评估。
第二十 一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在 开展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的 以下 阶段 和 环节 , 均 可以 采取 第三方 评估 方式 进行
(一) 对 拟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
(二) 对 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进行 定期 评估 ;
(三) 对 适用 例外 规定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进行 逐年 评估 ;
(四) 对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实施 情况 进行 综合 评价 ;
(五) 与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相关 的 其他 阶段 和 环节。
第二十 二条 对 拟 出台 的 政策 措施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时 , 存在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引入 第三方 评估
(一) 政策 制定 机关 拟 适用 例外 规定 的 ;
(二) 被 多个 单位 或者 个人 反映 或者 举报 涉嫌 违反 公平 竞争 审查 标准 的。
第二十 三条 第三方 评估 结果 作为 政策 制定 机关 开展 公平 竞争 审查 、 评价 制度 实施 成效 、 的 重要 参考 出台 的 政策 , 政策 政策 措施结论 中 说明 评估 情况。 最终 做出 的 审查 结论 与 第三方 评估 结果 不一致 的 , 应当 在 书面 结论 中 中 说明
第二十 四条 第三方 评估 经费 纳入 预算 管理。 政策 制定 机关 依法 依 规 做好 第三方 评估 经费 保障
第六 章 监督 与 责任 追究
第二十 五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涉嫌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或者 违反 审查 标准 政策 措施 的 , 个人 可以 向 也 可以 的部门 举报。 反映 或者 举报 采用 书面 形式 并 提供 相关 事实 依据 的 , 有关部门 要 及时 予以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 由 反 垄断 要 由 反 垄断
第二十 六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出台 政策 措施 的 , 及时 补 做 审查 违反 公平 竞争 应当 按照 或者相关 政策 措施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信息 公开 条例》 要求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 十七 条 政策 制定 机关 的 上级 机关 经 核实 认定 政策 制定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竞争 出台 政策 其 改正 ; 不 及时 不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 人员 政务 处分 行政 机关 公务员 法律 法规 及 法规机关 或者 其 上级 机关 提出 整改 建议 ; 整改 情况 要 及时 向 有关方面 反馈。 违反 《, 反 垄断 向 有关 上级 建议。 上级 机关向 社会 公开。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监管 总局 负责 牵头 组织 政策 措施 抽查 , 检查 政策 措施 是否 履行 审查 流程 是否 规范 、 是否 准确 等。 对 比较 比较 准确 等。 比较 强烈 滥用限制 竞争 行为 多 发 的 行业 和 地区 , 进行 重点 抽查。 抽查 及时 反馈 被 抽查 以 适当 方式 抽查 发现 竞争
各地 应当 结合 实际 , 建立 本 地区 政策 措施 抽查 机制。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立 健全 公平 竞争 审查 考核 制度 , 对 落实 公平 显 著 的 , 对 督促 对造成 不良 后果 的 依法 依 规 严肃 处理。
第七 章 附则
第三 十条 各 地区 、 各 部门 在 遵循 《意见》 和 本 细则 规定 的 基础 上 地区 、 本 情况 , 制定 公平 竞争 和
第三十一条 本 细则 自 公布 之 日 起 实施。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实施 细则 (暂行 改 价 监 2017〕 1849 号)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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