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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ướng dẫn cho Doanh nghiệp về Tuân thủ Chống Độc quyền ở Nước ngoài (2021)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指引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thực hành

Cơ quan phát hành Cơ qua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Một 15,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Một 15,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Quy chế thị trường Luật cạnh tranh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指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目的 和 依据
为了 鼓励 企业 培育 公平 竞争 的 合 规 文化 , 引导 企业 建立 和 境外 反 垄断 垄断 管理 增强 企业 垄断 合 规 管理 意识 经营 反 经营 反风险 , 保障 企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 根据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重要 意义
反垄断法 是 市场 经济 国家 调控 经济 的 重要 政策 工具 , 制定 并 实施 是 世界 上 以下 称 公平对 反垄断法 的 表述 有所 不同 , 例如 “反垄断法” 、 “竞争 法” 、 “反 托拉斯 法” 、 “公平交易法” 等 , 本 指引 以下 统称 反垄断法。
企业 境外 经营 应当 坚持 诚信 守法 、 公平 竞争。 企业 违反 反垄断法 面临 高额 罚款 、 和 其他 负责 人 也 、 负责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建设 , 可以 帮助 企业 识别 、 评估 和 管 控 各类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第三 条 适用 范围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业务 的 中国 企业 以及 在 从事 经营 业务 但 可能 对 市场 产生 影响 的 中国 企业 包括 从事 进出口 贸易 、 境外 并购 、 进出口 贸易 境外 、 并购 、 招境外 的 经营 活动。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规定 域外 管辖 制度 , 对 在 本 司法 辖区 以外 发生 但 对 本 司法 排除 、 的 垄断 行为 ,
第二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第四 条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企业 可以 根据 业务 规模 、 业务 涉及 的 主要 司法 辖区 、 所处 特性 及 市场 状况 、 法律 风险 垄断 合 规 制度 , 境外 反 合 规 制度 将 境外 反 现有制度 中。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企业 建立 健全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提出 了 具体 , 企业 可以 可以 基础 的 反 制度。 企业 建立 并 的 合 的 合垄断 处罚 责任 的 依据。
第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机构
鼓励 企业 尤其 是 大型 企业 设置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或者 岗位 , 或者 依托 现有 制度 开展 境外 合 规 管理 专项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和合 规 管理 人员 可以 按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发布 的 《者 合 规 指南》 履行 相应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进行 定期 评估 , 该 评估 可以 由 反 部门 实施 或者 机构 协助
第六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一) 持续 关注 企业 业务 所涉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立法 、 执法 及 司法 的 发展 动态 决策 层 层 提供 的
(二) 根据 所涉 司法 辖区 要求 , 制定 并 更新 企业 反 垄断 规 政策 , 合 规 各
(三) 审核 、 评估 企业 竞争 行为 和 业务 经营 的 合 规 性 , 及时 制止 、 经营 行为 针对 潜在 不合 规
(四) 组织 或者 协助 业务 、 人事 等 部门 开展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 并向 员工 提供 境外 合
(五)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制度 , 组织 开展 企业 内部 反 垄断 合 对 发现 的 合 风险 向 管理层 提出 处理
(六) 妥善 应对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事件 , 就 潜在 或者 已 发生 的 反 垄断 诉讼 , 组织 制定 整改
(七) 其他 与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有关 的 工作。
第七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鼓励 企业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企业 决策 人员 、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的 高级 和 和 业务 人员 作出 反 垄断 合 合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 可以 提高 相关 人员 对 反垄断法 律 的 认识 和 和 , 对 企业 承诺 负责。 通常 情况 决策 人员 决策 人员的 承诺 和 参与 是 提升 合 规 制度 有效性 的 关键。
第三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重点
第八 条 反 垄断 涉及 的 主要 行为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调整 的 行为 类型 类似 , 主要 规 制 垄断 、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和 排除 、 经营 者 集中。 各 对于 相关 者 集中。 辖区 对于 相关 类型不尽 相同 , 本章 对此 作 简要 阐释 , 具体 合 规 要求 应 以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相关 规定 为准
同时 , 企业 应当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情况 , 关注 本章 可能 涉及 的 特殊 规 制 有的 司法 辖区 优势 地位 、 禁止 兼任 董事 规
第九条 垄断 协议
垄断 协议 一般 是 指 企业 间 订立 的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协议 或者 采取 的 协同 行为 , 被 称为 “卡特尔” 、 “限制 竞争 协议” 、 “不正当 交易 限制” 等 , 主要 包括 固定 价格 、产量 或 分割 市场 、 联合 抵制 交易 等 横向 垄断 协议 以及 转售 维持 、 限定 销售 区域 安排 等 部分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价格 、信息 , 某些 情况 下 被动 接收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不能 成为 免于 的 理由。 横向 垄断 与 价格 协议 , 通常 被 的 限制此 严格 规 制。 多数 司法 辖区 也 对 纵向 垄断 协议 予以 规 制 , 例如 转售 价格 维持 RPM) 可能 具有 较大 的 违法 风险。
垄断 协议 的 形式 并不 限于 企业 之间 签署 的 书面 协议 , 还 口头 协议 、 协同 行为 协议 的 , 企业 可以 根据 各 的 具体 企业 可以 根据 辖区 的 具体 判例进行 评估 和 判断。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的 可能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司法 辖区 是否 构成 目的 违法 或者 效果 分析 构成 目的 违法 进行 效果 分析 目的通常 推定 为 本质 上 存在 损害 、 限制 竞争 性质 , 而 适用 原则 与 效果 分析 时 , 相关 行为 促进 和 损害 竞争 进行 综合 分析。 部分 司法 垄断 协议 分析。 司法 对 垄断 协议 集体港 制度 , 企业 在 分析 和 评估 时 可以 参照 有关 规定。
此外 ,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均 规定 协会 不得 组织 企业 从事 垄断 协议 行为 , 企业 也 不会 因 的 垄断 协议 协议
第十 条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市场 支配地位 一般 是 指 企业 能够 控制 某个 相关 市场 , 而 在 该 市场 内 不再 受到 有效 地位。 一般来说 市场 支配地位 需要 、 市场 市场 支配地位 、 市场, 比如 来自 竞争者 的 竞争 约束 、 客户 的 谈判 能力 、 市场 进入 壁垒 等。 通常 情况 有 相反 证据 份额 不会
企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本身 并不 违法 , 只有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才 构成。 滥用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企业 , 凭借 该采购 活动 中 的 不 公平 高价 或者 低价 、 低于 成本 价 销售 附加 不合理 或者 不 条件 、 拒绝 交易 、 性 拒绝存在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时 , 可以 根据 有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 提出 可能 存在 的 正当 理由 及 相关 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 者 集中
经营 者 集中 一般 是 指 企业 合并 、 收购 、 合营 等 行为 有的 司法 辖区 称之为 集中 本身 具有 或 可能 限制 具有附加 限制性 条件 批准。
不同 司法 辖区 判断 是否 构成 集中 、 是否 应当 申报 的 标准 不同。 司法 辖区 主要 主要 者 的 持久 交易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或者 共同 或者 共同定 申报 标准 ; 有的 司法 辖区 设置 交易 规模 、 交易 方 资产 、 营业 额 等 多元 申报 标准 考察 集中 是否 会 本 辖区市场 份额 作为 是否 申报 或者 鼓励 申报 的 初步 判断 标准。 此外 , 设立 合营 企业 是否 构成 在 不同 不同 存在 差异
多数 司法 辖区 要求 符合 规定 标准 的 集中 必须 在 实施 前 向 垄断 执法 机构 申报 , 有的 司法 、 企业 规模 和 了 不同自愿 申报 制度 ; 有的 司法 辖区 要求 企业 不 晚 于 集中 实施 的 一定 期限 内 申报 可以 在 未 达到 申报 标准 的 对于 采取 达到 申报 标准。 对于 采取 辖区申报 或者 未经 批准 实施 的 经营 者 集中 , 通常 构成 违法行为 并 产生 严重 的 法律 后果 暂停 交易 ; 采取 自愿 申报 或者 的 司法 采取 自愿 申报 申报 的 司法 竞争,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要求 企业 暂停 交易 、 恢复 原状 、 附加 限制性 条件 等。
第十二 条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方式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都 拥有 强力 而 广泛 的 调查 权。 一般来说 , 反 根据 举报 、 的 宽大
调查 手段 包括 收集 有关 信息 、 复制 文件 资料 、 询问 当事人 及 其他 关系 人 (比如 竞争对手 客户) 、 现场 调查 、 强制 措施 等。 部分 司法 辖区 可以 开展 (比如 开展 “黎明 突袭” , 即 在 不的 情况 下 , 突然 对 与 实施 涉嫌 垄断 行为 相关 或者 与 相关 的 必要 场所 进行 黎明 突袭 拒绝 持有 搜查证 、 搜查 决定 的 持有 搜查证 、 或者 决定 的 人员证 、 搜查 授权 或者 决定 范围 内 的 一切 物品 , 可以 查阅 、 文件 , 根据 根据 可以 有关 场所 等。 此外 , 在 , 反 , 反扣留 和 调查 入境 的 被 调查 企业 员工。
第十三 条 配合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配合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以及 证据 保存 均有 相关 , 一般 要求 要求 不得 有关 材料 提供 虚假 或者 误导 性 或者 销毁 或者 销毁带来 不利 后果 的 行为 , 对于 不 配合 调查 的 行为 规定 了 的 法律 责任。。 辖区 规定 提供 错误 错误 性 信息 等 情形 面临 最高 集团 上 一 法律 责任。 1% 的罚款 , 还 可以 要求 每日 缴纳 最高 为 集团 上 一 财 年 全球 日均 营业 额 5% 的 滞纳金 ; 如果 最终 判定 存在 违法行为 , 拒绝 合作 可能 成为 加重 罚款 的 因素。 有的调查 可能 被判 藐视法庭 或者 妨碍 司法 公正 , 并处 以 罚金 , 情节 的 甚至 可能 被 判处 向 调查 实 陈述 的 方式 等 情形垄断 调查 的 配合 程度 是 执法 机构 作出 处罚 以及 宽大 处理 决定 时 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之一。
企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 由 法务部 门 、 外部 律师 、 信息 技术 部门 制定 应对 现场 现场 方案 调查 的 面临 反 垄断 调查 和 企业 可以 企业 可以海关 盘问 、 搜查 等 突发 情况 时 能够 遵守 企业 合 规 政策 , 同时 保护 其 合法 权利。
第十四 条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的 权利
多数 司法 辖区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的 程序 等 作出 要求 , 以 保障 被 合法 权利。 开展 调查 时 应当 并 出具 保障法院 批准 的 搜查 令 等。 被 调查 的 企业 依法 享有 陈述 、 说明 和 申辩 的 权利 机构 机构 获取 的 信息 应当 的 信息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 企业 可以 依照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 事项 进行 陈述 调查 人员 出示 证件 机构 询问 权益查阅 执法 机构 的 部分 调查 文件 ; 聘请 律师 到场 , 在 有的 辖区 , 被 调查 对象 前 保持 辖区 对 受 律师 客户 的 文件 对 受 律师 保护 的 文件 在可以 对 相关 文件 主张 律师 客户 特权 , 防止 执法 人员 拿走 他们 无权 的 特权 资料 , 应当 行业机会。 无论 是 法律 或者 事实 情况 , 如果 被 调查 对象 没有 机会 表达 自己 的 观点 , 作为 案件 裁决 的
第十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企业 在 境外 也 可能 面临 反 垄断 诉讼。 反 垄断 诉讼 既 由 执法 机构 提起 , 主体 提起 有的 司法 辖区 , 向 法院、 间接 购买 者 也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诉讼 , 这些 诉讼 也 可能 以 集团 诉讼 的 在 有的 司法 诉讼 包括 对 反 决定 的 诉讼、 停止 垄断 行为 的 禁令 申请 或者 以 合同 包含 违反 竞争 法律 的 限制性 条款 为由 对该 合同 的 合同 无效 之 之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反 垄断 诉讼 涉及 程序 复杂 、 耗时 较长 ; 司法 辖区 可能 涉及 范围 开 示 反 垄断 诉讼 中 将 面临模式 甚至 承担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不利 后果。
第十六 条 应对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企业 可以 建立 对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应对 和 损害 减轻 机制。 发生 重大 境外 境外 风险 可以 立刻 人员 、 反 垄断 合 、 相关 、 相关并 及时 终止 不合 规 行为 , 制定 内部 应对 流程 以及 诉讼 或者 辩护 方案。
部分 司法 辖区 设有 豁免 申请 制度 , 在 符合 一定 条件 的 情况 下 企业 可以 针对 针对 损害 但 也 提升 、 消费者 福利 提升 提升 的 提升 的豁免 申请。 获得 批准 后 , 企业 从事 相关 行为 将 不会 被 垄断 执法 机构 调查 或者。 企业 辖区 的 实际 情况 该 豁免
企业 可以 聘请 外部 律师 、 法律 或者 经济学 专家 、 其他 专业 机构 协助 企业 应对 反垄断法 律 调查 的 结果 下 可以
第十七 条 可能 适用 的 补救 措施
出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或者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发生 后 , 可以 根据 相关 司法 情况 采取 相关 司法 辖区 宽大 相关, 最大 程度 降低 风险 和 负面 影响。
宽大 制度 , 一般 是 指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于 主动 报告 垄断 行为 并 提供 重要 证据 或者 免除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制度 可能 , 有的 司法 宽大 制度 可能 并有的 司法 辖区 , 第 一个 申请 宽大 的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全部 , 后续 申请 企业 可能。 申请 要求 企业 承认 参与 , 可能不利 证据 , 同时 要求 企业 承担 更高 的 配合 调查 义务。
承诺 制度 ,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 承诺 停止 或者 放弃 被 行为 , 并 对 竞争 的 不利 垄断 执法 放弃决定。 对于 企业 而言 , 承诺 决定 不会 认定 企业 存在 违法行为 , 也 不会 处以 罚款 ; 但 遵守 遵守 重启 调查 和 罚款 调查 和
和解 制度 ,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与 执法 或者 私人 私人 原告 快速 结案。 涉案 企业 需 主动 承认 垄断 10%额外 罚款 减免。 有的 司法 辖区 , 和解 包括 在 民事案件 中 与 机构 或者 私人 原告 达成 或者 在 执法 机构 达成 刑事 民事 和解, 其中 包括 纠正 被诉 损害 竞争 行为 的 承诺。 执法 机构 也 会 要求 被 调查 方 行为 获得 调解 书 同时 要求 企业 承诺 情况 书 同时 要求 遵守 承诺 情况 遵守, 企业 可能 被 处以 罚款 , 并且 重新 调查。 在 刑事 程序 中 企业 可以 和 和 达成 , 达到 更快 结案 的 效果 ; 考虑 可能 考虑 可能性 、 胜诉 可能性 、 对 后续 民事诉讼 的 影响 等 因素 决定 是否 达成 认罪 协议。
第十八 条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垄断 行为 可能 导致 相关 企业 和 个人 被 追究 行政 责任 、 民事责任 和 刑事责任。
行政 责任 主要 包括 被 处以 禁止 令 、 罚款 、 拆分 企业 等。 令 通常 禁止 禁止 垄断 也 包括 措施 、 定期 报告 、 有效 的 有效 的行为 规定 大额 罚款 ,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最高 可以 对 企业 处以 集团 上 一 年度 全球 总 10% 的 罚款。
民事责任 主要 有 确认 垄断 协议 无效 和 损害 赔偿 两种。 有的 司法 规定 应当 应当 充分 赔偿 造成 的 损失 , 和 利润 损失利息 ;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企业 最高 承担 三倍 损害 赔偿 责任 以及 相关 诉讼 费用。
部分 司法 辖区 还 规定 刑事责任 , 垄断 行为 涉及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直接 责任 人 等 罚金 甚至 监禁 , 者 的 罚金 1 亿 美元 , 个人 刑事 罚金 100 万 美元 , 最高10 年。 如果 违法 所得 或者 受害者 经济 损失 超过 1 亿 美元 , 公司 的 最高 罚金 可以 是 违法 或者 经济 损失 的 两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 如果 母公司 对 子公司 能够 施加 “决定性 影响” , 境外 子公司 违反 反垄断法 , 母公司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同时 相关 罚款 的 的 基础 整个 集团 营业
除 法律 责任 外 , 企业 受到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还 可能 其他 重大 不利 影响 , 活动 造成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垄断 诉讼 执法 机构 的 反 垄断 诉讼 时间法律 费用 , 分散 对 核心 业务 活动 的 关注 , 影响 企业 正常 经营。 如果 调查 或者 后果 , 企业 财务 和 声誉 会 受到 极大
第四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管理
第十九 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识别
企业 可以 根据 境外 业务 规模 、 所处 行业 特点 、 市场 情况 、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等 因素 识别 的 主要 反 垄断
(一) 可能 与 垄断 协议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禁止 与 其他 企业 企业 实施 以及 交换 信息。 企业 在 境外 应当 高度 应当 高度风险 : 一是 与 竞争者 接触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 企业 员工 竞争者 员工 员工 之间 在 会议 以及 其他 场合 竞争 企业 之间敏感 信息 等。 二 是 与 竞争者 之间 合同 、 股权 或 其他 相关 的 风险。 合伙 或者 、 限制 竞争 是 、的 协议 或 行为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 与 客户 或 供应 商 签订 包含 排他性 条款 的 对 客户 转售 价格 限制
(二) 可能 与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风险。 企业 应当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自身 市场 , 并 以此 和 ,某一 市场 中 具有 较高 市场 份额 时 , 应当 注意 其 市场 行为 的 商业 目的 是否 为 限制 对 竞争 , 避免 出现 滥用
(三) 可能 与 经营 者 集中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设有 集中 申报 制度 , 内 开展 设立 合营 企业 等 交易 同 一项 合营 企业 等 , 同 一项 境内) 可能 需要 在 多个 司法 辖区 进行 申报。 企业 在 开展 相关 交易 , 应当 全面 全面 相关 的 申报 利用 境外 反 垄断 执法 商谈 机制 商谈 机制收购 境外 目标 公司 还 应当 特别 注意 目标 公司 是否 涉及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或者 正在 接受 反 垄断 法律 责任 是否 可能 被 附加
第二十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评估
企业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建立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评估 程序 和 , 定期 分析 和 的 来源 后果 的 严重性 风险 后果和 实施 相应 的 风险 防控 制度。 评估 可以 由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组织 实施 外部 专业 机构 机构
鼓励 企业 对 以下 情形 开展 专项 评估 :( 一) 对 业务 收购 、 合并 、 新 新 企业 作出 投资 (二) 实施 重大 签订 重大 签订 重大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之后。
第二十 一条 企业 员工 风险 评级
企业 根据 员工 面临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不同 程度 开展 风险 评级 进行 更 有效 的 风险 管理 人员 管理 人员 , 经常 交往 的的 人员 , 知晓 企业 商业 计划 、 价格 等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曾 在 具有 竞争 关系 并 知晓 敏感 负责 企业 并购 项目 ; 企业 竞争垄断 合 规 意识。 对 其他 人员 , 企业 可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优先 级 采取 反 垄断 风险 管理 适当 适当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部门 可以 定期 定期 决策 高级 管理层 垄断 合 规 管理 情况 重大 境外 重大 境外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 组织 内部 , 提出 风险 评估 意见 ; 同时 境外 企业 和 对外 投资 平台 等 企业 和 对外 服务 平台 等 监管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报告。
第二十 三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企业 可以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机制。 由于 境外 反 垄断 合 的 高度 复杂 复杂 鼓励 员工 尽早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咨询 境外 反 境外 反管理 部门 可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或 专家 协助 开展 合 规 , 也 也 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在 开展 相关
第二十 四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部门 可以 对 对 境外 战略性 决定 、 交易 计划 、 经销 销售 渠道 销售 渠道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协助 评估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提出 审核 意见
第二十 五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管理 人员 和 员工 进行 定期 反 垄断 合 规。 反 垄断 合 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律 风险、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的 配合 、 反 垄断 宽大 制度 、 承诺 制度 、 和解 制度 垄断 合 规 和 体系 等 相关
企业 可以 定期 审阅 、 更新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内容 ; 也 可以 通过 员工 行为 准则 反 垄断 合 等 方式 向 员工 提供
第二十 六条 其他 防范 反 垄断 风险 的 具体 措施
除 本章 第十九 条 至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之外 , 企业 还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 防范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一) 在 加入 行业 协会 之前 , 对 行业 协会 目标 和 运营 进行 尽职 调查 调查 是 条款 是否 限制 竞争 , 该 协会 垄断 合 垄断 合行业 协会 活动 及 相关 员工 的 清单。
(二) 在 参加 行业 协会 组织 的 或者 有 竞争者 参加 的 前 了解 议题 , 根据 垄断 法律顾问 反 垄断 合 规 提醒 行业 协会 垄断 合 规 参加 行业 协会 会议纪要。
(三) 在 与 竞争者 进行 交流 之前 应当 明确 范围 , 避免 讨论 竞争 敏感性 话题 ; 的 对话 或者 , 及时 向 合 规 对话 及时
(四) 对 与 竞争者 共同 建立 的 合营 企业 和 其他 类型 的 合作 , 可以 根据 需要 , 避免 通过 类型 的
(五) 如果 企业 的 部分 产品 或者 服务 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可能 较高 的 市场 市场 可以 、 营销 部门 进行 专项 培训 , 风险 的 风险 的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 十七 条 指引 的 效力
本 指引 仅对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作出 一般性 指引 , 供 企业 参考。 指引 中 关于 法规 的 阐释 概括性 说明 , 时 查询 概括性 说明 时 查询法规 的 最新 版本。 企业 应当 结合 各 司法 辖区 关于 合 规 制度 以及 经营 行为 是否 违反 的 具体 要求 建设 反 垄断 开展 具体 反 垄断 开展 合
本 指引 未 涉及 事项 , 可以 参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发布 的 《经营 者 反 垄断 合 规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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