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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ướng dẫn truy tố hình sự người chưa thành niên (để thực hiện xét xử) (2017)

未成年 人 刑事 检察 工作 指引 (试行)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02, 2017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02, 2017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ố tụng hình sự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未成年 人 刑事 检察 工作 指引 (试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Ngày 2017 tháng 3 năm 2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 与 范围
第二节 模式 与 机制
第三节 基本 要求
第二 章 特殊 检察 制度
第一节 法律 援助
第二节 社会 调查
第三节 法定代理人 、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第四节 亲情 会见
第五节 心理 测评 与 心理 疏导
第六节 当事人 和解
第七节 被害人 救助
第八节 犯罪 记录 封存
第三 章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讯问 前 准备
第三节 讯问
第四 章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询问 前 准备
第三节 询问
第五 章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审查 逮捕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案件 审查
第三节 作出 决定
第六 章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审查 起诉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不 起诉
第三节 附 条件 不 起诉
第四节 提起 公诉
第五节 出席 法庭
未成年 人 刑事 检察 工作 指引 (试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 与 范围
第一 条 【目的】 为 进一步 提高 人民 检察院 未成年 人 刑事 检察 (以下 简称 未 检)】 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 犯罪 法》 、刑事诉讼 规则》 等 法律 及 司法 解释 、 规范 性 文件 的 规定 , 结合 未 检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适用 范围】 人民 检察院 未 检 部门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和 不宜 分 案 与 成年人 成年人】 相关犯罪 预防 等 工作 , 适用 本 指引。
第三 条 【参照 适用】 对于 实施 犯罪 时 未满 十八 周岁 , 但 诉讼 过程 中 已满 十八】 未 检 具体
第四 条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本 指引 所称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是 指 犯罪 嫌疑 涉嫌 犯罪 行为 时】 刑事
已满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 实施 刑法 第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犯罪 的 , 应当 承担 , 适用 适用 本
第五 条 【侵害 未成年 人 人身 权利】】 本 指引 所称 侵害 未成年 人 人身 权利 案件 , 实施 、】 分】权利 罪 ”规定 的 犯罪 以及 其他 章节 规定 的 实际 侵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以 危险 方法 一 十四 条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 危险 一百 三十 三条 之一) 、 教育 设施 重大 安全 事故 (刑法第一百 三 十八 条) 、 抢劫 三条) 、 向 人 传授 犯罪 方法 (、十五 条) 、 引诱 未成年 人 聚众 淫乱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一条) 、 非法 组织 出卖 血液 (三条) 教唆 血液 (未成年 人 吸毒 (刑法 第三 百 五十 三条 、 第三 百 五十 四条) 、 组织 、 强迫 、 、 介绍 未成年 第三 百 五十九 条) 、 向 未成年 人 传播 淫秽 物品 (刑法 第三 百 六十 四条) 、 组织 未成年 表演 (刑法 第三 六十 五条) 等
第六 条 【未达 刑事责任 年龄 的】】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犯罪 时 未 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 的 未成年 公安】通过 责令 加以 管教 、 政府 收容 教养 、 实施 社会 观 护 等 措施 , 预防 其 再 犯罪。
第二节 模式 与 机制
第七 条 【工作 模式】 人民 检察院 未 检 部门 实行 捕 、 诉 、 监 、 防 一体化 工作 模式 , 同 一个 检察官
察 官 办案 组 负责 同一 刑事 案件 的 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诉讼 监督 和 犯罪 预防 以利于 全面 掌握 未成年 人 身心 针对性工作 质量 和 效果。
第八 条 【专用 工作 设施】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建立 适合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未 检 专用 录音】】教育 感化 涉 罪 未成年 人和 保护 救助 未成年 被害人 , 司法 听证 、 宣布 、 训诫 提供 合适 场所 和 环境
第九条 【内部 联动 机制】 人民 检察院 未 检 部门 在 工作 中 发现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及时 及时】 并。。工作 中 发现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或者 涉案 未成年 人 需要 心理 疏导 、 救助 帮教 等 情况 移送 未 检 未 检 检
对于 涉及 未成年 人 权益 保护 的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 疑难 复杂 等 案件 , 上级 人民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督办 及时 督办
第十 条 【异地 协作 机制】 对于 异地 检察 机关 提出 协助 进行 社会 调查 、 附 条件 不 观 护 、】】 救助 等配合。
委托 地 检察 机关 应当 主动 与 协作 地 检察 机关 就 委托 的 办理 进行 充分 沟通 , 法律 文书 、 工作 文书 说明 等 材料。 机关 就 委托 沟通 材料 通过 委托 共同部门 进行 沟通 协调。
第十一条 【外部 联动 机制】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加强 与 政法 机关 及 教育 、 民政 等 政府 部门 、】】 等】 形成 司法 促进 形成 司法、 政府 保护 、 社会 保护 的 衔接 一致。
第十二 条 【借助 专业 力量】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通过 政府 购买 服务 、 聘请 专业 人士 等 方式 、 合适】 、】】 , 交由 社工 、 心理 专家 等 专业 社会 力量 承担 或者 协助 进行 , 提高 未成年 人 权益 专业化 水平 健全 司法 借助 社会
第三节 基本 要求
第十三 条 【特殊 、 优先 保护】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人 的 身心 特点 给予 特殊 、 确 有 的 未成年】
第十四 条 【平等 对待】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所有 涉案 未成年 人 进行 全面 保护。 不论 未成年 、 种族 状况 、 对待忽视。
第十五 条 【教育 挽救】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要 切实 贯彻 “教育 、 感化 、 挽救” 方针 和 “教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原则 , 落实 好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 特殊 制度 、 程序和 要求。 坚持 教育 和 保护 优先 , 为 涉 罪 未成年 人 重返 社会 创造 机会 , 措施 、 、 监禁 刑 的
第十六 条 【诉讼 权利 保障】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充分 保障 未成年 人 行使 其 诉讼 权利 , 保证 未成年 人 得到 充分 的 法律
第十七 条 【区别 对待】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区别于 成年人 , 充分 考虑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 认知 水平 , 在 事实 认定 、 证据 采 信 、 罪与非罪 、 此 罪 与 把握 等 等 有 针对性 的
第十八 条 【分 案 处理】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案件 时 , 一般】】】 未成年措施。
对于 被 拘留 、 逮捕 和 被 执行 刑罚 的 未成年 人 , 应当 监督 相关 机关 落实 与 成年人 、 分别 管理 、 教育 的
第十九 条 【隐私 保护】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保护 涉案 未成年 人 的 名誉 、 隐私 和 个人 其 人格 尊严 尊严 或者】 其他 结合 识别信息 , 包括 姓名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 号码 、 个人 生物 识别 信息 、 住址 、 电话 号码 、 照片 、 图像 等
第二十条 【快速 办理】 在 保证 教育 、 挽救 和 保护 救助 效果 的 前提 下 , 人民 检察院】】】 不得 有 , 尽可能诉讼 负累。
第二十 一条 【双向 保护】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既 要 注重 保护 涉 罪】注重 对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权益 维护 和 帮扶 救助。
第二十 二条 【综合 施 策】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加强 与 有关 单位 、 组织 的 联系 与 配合 力量】】保护 等 问题。
第二十 三条 【风险 评估】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加强 办案 风险 评估 预警 适当 措施
第二 章 特殊 检察 制度
第一节 法律 援助
第二十 四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保障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的 教育 、 感化 、 挽救 工作。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加强 与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 司法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 通过 建立 法律 制度 、 完善 、 组建 专业化 未成年 援助 律师 通过被害人 法律 援助 制度 有效 落实。
第二十 五条 【及时 通知】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首先 了解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法律法定代理人 有权 委托 辩护人。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没有 委托 辩护人 且 没有 得到 法律 援助 及时 通知 所在地 法律 机构 指派 律师 为其 提供 法律
第二十 六条 【督促 公安 机关】 对于 公安 机关 在 侦查 环节 未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律师】】】】
第二 十七 条 【另行 指定】】 犯罪 嫌疑 人 拒绝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的 律师 为其 辩护 检察院 应当】】 的 ,】 查明法定代理人 另行 委托 辩护人。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未 另行 委托 辩护人 的 , 应当 及时 援助 机构 另行 指派 辩护。 未成年 犯罪 另行 未成年 未成年, 不予 准许。
对于 法律 援助 律师 怠于 履行 职责 、 泄露 隐私 和 违规 辩护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通知 法律 援助
第二节 社会 调查
第二 十八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对 公安 机关 或者】】】工作 的 重要 参考。
第二 十九 条 【应当 调查】 对于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一般 应当 进行 社会 调查 , 但未 ,】】 过程】】 人原因 、 监护 教育 等 情况 的 , 可以 不 进行 专门 的 社会 调查。
第三 十条 【督促 调查】 对于 卷宗 中 没有 证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成长 经历 、 犯罪 等 情况 充分 的 公安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不讲 真实 姓名 、 住址 , 身份 不明 , 无法 进行 社会 调查 的 , 公安 机关 出具 无法 进行 , 进行
第三十一条 【自行 调查】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未 随】】 调查 报告 及其 发函 督促 七日 仍不 移送 的案 移送 的 社会 调查 报告 不 完整 , 需要 补充 调查 的 ;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应当 进行 的 , 可以 进行 或 补充
第三 十二 条 【知情权 保护】 开展 社会 调查 应当 充分 保障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的 知情权 , 将】】 程序 、】 人 将 调查等 情况 及时 告知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第三 十三 条 【隐私权 保护】 开展 社会 调查 时 , 调查 人员 不得 驾驶 警车 、 穿着 检察 和 保护 向 不知情】 的 涉
第三 十四 条 【调查 方式 、 程序】 人民 检察院 自行 开展 社会 调查 的 , 调查 人员 不得 少于】
开展 社会 调查 应当 走访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监护人 、 亲友 、 、 老师 、 同学 、 近 亲属 等 相关 必要 时 可以 通过 电话 其他 其他 时 可以 通过 其他 方式 被害人了解 情况。
经 被 调查 人 同意 , 可以 采取 拍照 、 同步 录音 录像 等 形式 记录 调查 内容。
第三 十五 条 【心理 测评】 社会 调查 过程 中 , 根据 需要 , 经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法定代理人 同意 , 可以 进行 心理 测评
第三 十六 条 【调查 内容】 社会 调查 主要 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个人 基本 情况 , 包括 未成年 人 的 年龄 、 性格 、 健康 状况 、 、 的 重大事件 兴趣 爱好 、 学习成绩 、 学习成绩来源 等 ;
(二) 社会 生活 状况 , 包括 未成年 人 的 家庭 基本 情况 家庭 成员 、 家庭 家庭 、 未成年 地位 和 遭遇 之间 的经济 状况 、 家庭 成员 有无 重大 疾病 或 遗传 病史 等) 、 环境 (所在 社区 治安 关系 、 在 、 交往 对象 及 病史 交往 社区 对象 社会 交往表现 、 就业 时间 、 职业 类别 、 工资 待遇 、 与 老师 、 同学 或者 同事 的 关系 等)
(三) 与 涉嫌 犯罪 相关 的 情况 , 包括 犯罪 目的 、 、 手段 、 与 被害人 ; 犯罪 后 的 包括 案发 后 、 羁押 的 的 案发 后 、 的 表现 被害人社会 各方 意见 , 包括 被害 方 的 态度 、 所在 社区 基层 组织 及 辖区 派出所 的 意见 具备 有效 监护 社会 帮教
(四) 认为 应当 调查 的 其他 内容。
第三 十七 条 【调查 笔录】 调查 情况 应当 制作 笔录 , 并由 被 调查 人 进行 核对。 调查 人 确认 无误 , 签名 捺 手印
以 单位 名义 出具 的 证明 材料 , 由 材料 出具 人 签名 , 并 加盖 单位 印章。 以 的 证明 材料 材料 出具 人 签名 , 印章
第三 十八 条 【制作 报告】 社会 调查 结束 后 , 应当 制作 社会 调查 报告 , 由 调查 人员 签名 , 并 加盖 单位 印章
社会 调查 报告 的 主要 内容 包括 :
(一) 调查 主体 、 方式 及 简要 经过 ;
(二) 调查 内容 ;
(三) 综合 评价 , 包括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身心健康 、 认知 、 解决 问题 自主 性 、 以及 社会 危险 等 情况 性 社会 危险 等 情况
(四) 意见 建议 , 包括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处罚 教育 建议 等。
社会 调查 人员 意见 不一致 的 , 应当 在 报告 中 写明。
调查 笔录 或者 其他 能够 印证 社会 调查 报告 内容 的 书面 材料 , 应当 附在 社会 调查 报告 之后。
第三 十九 条 【委托 调查】 人民 检察院 开展 社会 调查 可以 委托 有关 组织 或者 机构 进行。 工作】 应当】】其 承担。
委托 调查 的 , 应当 向 受 委托 ​​的 组织 或者 机构 发出 社会 委托函 , 载明 被 调查 信息 、 案由 、 、 调查 事项 、 调查 并 并 调查 事项 、 并 要求调查 报告 、 原始 材料 包括 调查 笔录 、 调查 问卷 、 社会 调查 表 、 有关 单位 和 材料 、 书面 评估 报告 、 录音 一并 移送
第四 十条 【保密 十条 回避 原则】 人民 检察院 委托 进行 社会 调查 的 , 应当 明确 告知 受 为 每 一个】 社会 调查】】或者 与 本案 有利害关系 的 人员 进行 调查。 社会 调查 时 , 社会 员 应当 出示 社会 调查 和 工作 证 嫌疑 人 的 个人真实性 负 法律 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了解 情况】 经 人民 检察院 许可 , 社会 调查 员 可以 查阅 部分 诉讼 文书 并向 未 检 检察官 了解 案件 基本 情况
社会 调查 员 进行 社会 调查 , 应当 会见 被 调查 的 未成年 犯罪 人 , 当面 听取 其 犯罪 嫌疑 人 到 未成年 犯罪 住所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被 羁押 的 , 经 公安 机关 审查 同意 , 可以 到 羁押 场所 进行 会见
会见 未 在押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征 得其 法定代理人 的 同意。
第四 十二 条 【审查 认定】 人民 检察院 收到 公安 机关 或者 受 委托 ​​调查 组织 或者 机构 移送 及】 审查】 审查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其他 到场 人员 、 辩护人 的 意见 , 并 记录 在案。
第四 十三 条 【重新 调查】 对 公安 机关 或者 受 委托 ​​调查 组织 或者 机构 出具 的 社会 经 审查】】 , 人民 检察院
(一) 调查 材料 有 虚假 成分 的 ;
(二) 社会 调查 结论 与 其他 证据 存在 明显 矛盾 的 ;
(三) 调查 人员 系 案件 当事人 的 近 亲属 或 与 案件 有利害关系 , 应当 回避 但 没有 回避 的
(四)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需要 重新 调查 的 其他 情形。
第四 十四 条 【文书 表述】 承办 人 应当 在 案件 审查 报告 中 对 开展 社会 调查 的 ,】 对】】 建议
人民 检察院 在 制作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书 、 不 起诉 决定 、 起诉书 等 法律 文书 叙述 通过 社会 查明 的 未成年 、经历 、 犯罪 原因 、 监护 教育 等 内容。
第四 十五 条 【移送 法院】 人民 检察院 提起 公诉 的 案件 , 社会 调查 报告 及 相关 资料 应当 随 案 移送 人民法院
社会 调查 报告 的 内容 应当 在 庭审 中 宣读 , 必要 时 可以 通知 调查 人员 出庭 说明 的 , , 调查 员 出庭 宣读 社会 说明 出庭 宣读 社会
第三节 法定代理人 、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第四 十六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涉及 未成年 人 的 刑事 案件 , 应当 依法 通知 人 、 被害人】 ,】】 询问人 合法 权益。
对于 法定代理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不能 或者 不宜 到场 的 , 要 保证 未成年 人 的 其他 学校 、 单位 委员会 、 保护 委员会 保护 组织人 到场 , 并将 有关 情况 记录 在案 :
(一) 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构成 共同 犯罪 的 ;
(二) 已经 死亡 、 宣告 失踪 或者 无 监护 能力 的 ;
(三) 因 身份 、 住址 或 联系 方式 不明 无法 通知 的 ;
(四) 因 路途 遥远 或者 其他 原因 无法 及时 到场 的 ;
(五) 经 通知 明确 拒绝 到场 的 ;
(六) 阻扰 讯问 或者 询问 活动 正常 进行 , 经 劝阻 不 改 的 ;
(七) 未成年 人 有 正当 理由 拒绝 法定代理人 到场 的 ;
(八) 到场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真实 陈述 的 ;
(九) 其他 不能 或者 不宜 到场 的 情形。
讯问 、 询问 女性 未成年 人 的 , 一般 应当 选择 女性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通知 到场 的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一般 为 一名。
法定代理人 不能 或者 不宜 到场 的 情形 消失 后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通知 法定代理人 到场。
第四 十七 条 【权利 义务】 到场 的 合适 成年人 享有 下列 权利 :
(一) 向 办案 机关 了解 未成年 人 的 成长 经历 、 家庭 环境 、 个性 特点 、 其他 与 案件 有关 的
(二) 讯问 或者 询问 前 , 可以 在 办案 人员 陪同 下 会见 未成年 人 , 了解 是否 告知 告知 合法 权益 是否 被 侵害 了解 是否 被 侵害
(三) 向 未成年 人 解释 有关 法律 规定 , 并 告知 其 行为 可能 导致 的 法律 后果
(四)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法制 宣传 , 有 针对性 地 进行 提醒 教育 ;
(五) 发现 办案 机关 存在 诱供 、 逼供 或 其他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情形 意见 , 也 载明 自己 的 机关 主管 ,
(六) 阅读 讯问 、 询问 笔录 或者 要求 向其 宣读 讯问 、 询问 笔录 ;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到场 的 合适 成年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
(一) 接到 参与 刑事诉讼 通知 后 持有效证件 及时 到场 ;
(二) 向 未成年 人 表明 自己 的 身份 和 承担 的 职责 ;
(三) 在场 发挥 监督 作用 和 见证 整个 讯问 、 询问 过程 , 维护 未成年 人 基本 权利
(四) 抚慰 未成年 人 , 帮助 其 消除 恐惧 心理 和 抵触 情绪 ;
(五) 帮助 未成年 人 正确 理解 讯问 或者 询问 程序 , 但 不得 以 诱导 、 暗示 等 独立 独立 回答 不得 非法 干涉 办案 机关
(六) 保守 案件 秘密 , 不得 泄露 案情 或者 未成年 人 的 个人 信息 ;
(七) 发现 本人 与 案件 存在 利害 关系 或者 其他 不宜 担任 合适 成年人 的 情况 后 办案 机关 或者 人 保护
(八)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到场 的 法定代理人 除了 具有 上述 规定 的 权利 义务 外 , 还 可以 代为 行使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诉讼 权利
第四 十八 条 【同一 原则】 人民 检察院 对 同 一名 未成年 人 进行 多次 讯问 、 询问 的 , 一般 应当 由 同一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合适 成年人 参与 其他 诉讼 活动 的 , 参照 上述 规定。
第四 十九 条 【人员 变更】 未成年 人 要求 更换 合适 成年人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 应当 予以 准许。
未成年 人 虽然 没有 提出 更换 合适 成年人 , 但 表露出 对 合适 成年人 抗拒 、 不满 等 情形 不能 正常 进行 人员 可以 在 征询 后 , 可以 在 后 ,
更换 合适 成年人 原则 上 以 两次 为 限 , 但 合适 成年人 不能 正确 行使 权利 、 履行 不能 依法 保障 未成年 人 权益 的 除外
第五 十条 【人员 选择】 选择 合适 成年人 应当 重点 考虑 未成年 人 的 意愿 和 实际 需要 , 优先 选择 未成年 人 的 近
近 亲属 之外 的 合适 成年人 一般 由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 掌握 一定 未成年 人 心理 知识 , 具有 , 并 经过 共青团 干部 经过 必要 共青团 干部组织 的 代表 、 律师 及 其他 热心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的 人员。 所在地 政府 部门 或者 委员会 等 组织 合适 成年人 队伍 从选择 确定。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加强 与 有关 单位 的 沟通 协调 , 制作 合适 成年人 名册 , 健全 运行 管理 开展 相关 培训 , 一支 稳定 的 合适 成年人 运行
第五十一条 【选任 限制】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到场 合适 成年人 的 情况 进行 审查。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担任 合适
(一) 刑罚 尚未 执行 完毕 或者 处于 缓刑 、 假释 考验 期间 的 ;
(二) 依法 被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
(三) 无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行为 能力 的 ;
(四) 案件 的 诉讼 代理人 、 辩护人 、 证人 、 鉴定 人员 、 翻译 人员 以及 公安 、 法院 法院 机关 的 工作
(五) 与 案件 处理 结果 有利害关系 的 ;
(六) 其他 不适宜 担任 合适 成年人 的 情形。
第五 十二 条 【支持 保障】 由 社会 组织 的 代表 担任 合适 成年人 的 , 其 在 人民 审查 起诉】】 。
对 上述 合适 成年人 因 履职 所 需要 的 其他 必要 条件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予以 保障。
第 五十 三条 【加强 监督】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侦查 活动 中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以及 履职 情况。 发现 讯问】 询问 未成年】 成年人 到场 讯问 询问 未成年 成年人 到场 到场笔录 内容 无法 和 同步 录音 录像 相互 印证 , 且 无法 作出 合理 解释 的 , 对该 证据 应当 予以 排除
发现 询问 未成年 证人 应当 有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但 没有 到场 的 , 或者 应当 通知 法定代理人 而 通知 , 应当 要求 解释 , 不能 对该 应当 , 不能 作出 解释 的 , 对该 证据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认真 履行 监督 职责 , 依法 督促 公安 机关 予以 纠正。
第四节 亲情 会见
第 五十 四条 【会见 条件】】 检察院 对于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且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近 亲属】】 , 经】 等嫌疑 人 与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等 进行 会见 :
(一) 案件 事实 已 基本 查清 , 主要 证据 确实 、 充分 , 安排 会见 、 通话 不会 诉讼 活动 正常 正常 进行
(二)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有 认罪 、 悔罪 表现 , 或者 虽 尚未 认罪 、 悔罪 会见 有 可能 促使 或者 通过 会见 有
(三)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对其 犯罪 原因 、 社会 危害性 以及 认识 , , 司法机关 进行 教育
(四) 其他 可以 安排 会见 的 情形。
第五 十五 条 【审查 答复】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 近 亲属 提出 要求 进行 亲情 检察院 应当 条件 的】 在 三个会见。 不 符合 条件 的 , 要 对 有关 情况 予以 说明 和 解释。
审查 及 答复 过程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五 十六 条 【会见 安排】 安排 会见 应当 提前 告知 看守所 会见 的 时间 、 人员 、 地点 和 方式。
亲情 会见 可以 通过 进入 羁押 场所 会见 或者 视频 会见 以及 通 电话 等 形式 进行。
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阶段 原则 上 可以 各 安排 一次 会见 , 参加 会见 的 法定代理人 或者 三人 以下 , 每次 时间 一般 不 超过 一个 法定代理人
第五 十七 条 【会见 要求】 会见 前 , 应当 同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近 的】 其】】 案情了解 其 能否 使用 普通话 或者 办案 当地 通俗易懂 的 方言。 对于 不能 通晓 普通话 或 办案 当地 人民 检察院 可以和 挽救。
会见 时 , 应当 有 检察 人员 在场 进行 引导 、 监督。 确定 使用 电话 方式 进行 亲情 一般 应当 采用 免提 通话
会见 人员 违反 法律 或者 会见 场所 规定 、 影响 案件 办理 的 , 在场 检察 人员 有权 提出 劝阻 对 不 听 警告 的 , 应当 终止
会见 结束 后 , 检察 人员 应当 将 有关 内容 及时 整理 并 记录 在案。
第五节 心理 测评 与 心理 疏导
第五 十八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根据 需要 可以 对 涉 罪 未成年 人 (包括 未达 刑事责任 而 不负 刑事责任 的 、 未成年 被害人暴力 者) 进行 心理 疏导。 必要 时 , 经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 , 可以 对 测评。 心理 心理 咨询 师 或者 心理师 进行。
对于 遭受性侵害 的 未成年 被害人 , 人民 检察院 尤其 应当 做好 心理 安抚 、 疏导 工作。
第五 十九 条 【心理 危机 干预】 对于 在 工作 中 发现 未成年 人 有 自杀 、 自残 倾向 的 ,】 或者 委托】】 进行 ,
第六 十条 【流程 步骤】 开展 心理 测评 前 , 应当 告知 被 测评 人员 测评 的 原则 、 目的 , 消除 其 紧张 情绪
心理 测评 后 , 应当 及时 出具 心理 测评 报告 , 由 测评 人员 签字 , 为 进一步 开展 疏导 、 心理 , 并 的 并和 解释。
对 涉案 未成年 人 进行 心理 疏导 时 应当 记录 工作 情况 , 并 可以 根据 情况 开展 后续 跟踪 心理 矫正 工作
对 依法 提起 公诉 的 案件 , 可以 将 办案 过程 中 形成 的 心理 测评 报告 、 心理 等 材料 材料 保证 工作 的
第六十一条 【亲 职 教育】 对 因 家庭 成员 沟通 和 相处 方式 存在 明显 问题 , 影响 涉案 未成年 健康 发育 的 的 法定代理人 , 可以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共同 开展 家庭 教育 和 相处 方式 的 心理 咨询 , 并 联合 社会 职 教育 和 , 帮助 构建 和谐 联合 社会 教育 帮助 构建 构建
第六 十二 条 【工作 延伸】 人民 检察院 在 提前 介入 侦查 活动 、 审查 逮捕 时 发现 未成年】】】有条件 的 地区 也 可以 自行 开展 心理 测评 、 心理 疏导 工作。 发现 未成年 被害人 存在 严重 心理 障碍 的 , 应当 及时 进行
第六 十三 条 【资料 管理】 心理 测评 、 心理 疏导 工作 记录 , 应当 连同 相关 表格 、 报告 等 资料 单独 建档 , 妥善 并 严格 执行 保密 表格 表格
第六 十四 条 【保障 机制】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鼓励 未 检 工作 人员 积极 参加 心理学 专业 以及 考取 心理 咨询】 并 按照 规定 解决
第六节 当事人 和解
第六 十五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注重 化解 矛盾 , 鼓励】 通过】】 获得积极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第六 十六 条 【目标 把握】 对于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的 和解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在 充分 促进 促进】 同时】 人促使 其 认识 错误 、 真诚 悔悟 , 从而 为其 重新 回归 社会 、 健康 成长 创造 有利 条件。
第六 十七 条 【适用 范围 及】】 对于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未成年 刑事 刑事 案件 , 一方 未成年 犯罪】 ,】】代理人 、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适用 和解 程序 的 意见 , 告知 其 相关 法律 依据 、 法律 后果 、 、 义务 记 入 笔录
(一) 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实 充分 ;
(二) 涉嫌 刑法 分 则 第四 章 、 第五 章 规定 的 犯罪 , 可能 被 判处 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三) 过失 犯罪。
被害人 死亡 的 , 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可以 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和解。 被害人 系 无 限制 行为 能力 , 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 代为
第六 十八 条 【促成 和解】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应 促成】】】 和解提出 , 均应 记录 在案。
开展 和解 应当 不 公开 进行。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告知 参与 人 不得 泄露 未成年 人 的 案件 信息。
第六 十九 条 【和解 协议】 对于 当事人 双方 自愿 达成 和解 协议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依法 主持 制作 和解 协议书
协议书 应当 包括 如下 内容 :
(一)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认罪 并向 被害 方 赔礼道歉 ;
(二) 有 赔偿 或 补偿 内容 的 , 明确 具体 数额 、 履行 方式 和 具体 时间 ;
(三) 被害 方 (包括 未成年 被害人) 表示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谅解 , 以及 对 犯罪 人 人 从宽 明确 意见
和解 协议书 一 式 三份 , 当事人 及 代理人 签字 、 盖章 确认 后 , 涉案 双方 各 持 一份 , 另 一份 附卷
第七 十条 【和解 审查】 对于 双方 当事人 自行 达成 和解 , 或者 在 人民 调解 组织 、 村 委员会 、】 调解 人民 人民性 、 真实性 进行 审查 , 对 符合 条件 的 , 认可 其 效力 , 并将 和解 协议书 附卷 备查 不 符合 条件 条件 不予
人民 检察院 在 和解 过程 中 , 应当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和解 的 意愿 , 尤其 要 维护 和解 协议 的 自愿 性 性 、
第七十一条 【和解 效力】 对于 达成 和解 协议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作出 不】公安 机关 释放 或者 自行 变更 强制 措施。
符合 法律 规定 条件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决定 不 起诉 或者 附 条件 不 起诉 ; 依法 检察院 应当 从轻 、 减轻 或者
对 案件 审查 终结 前 , 和解 协议 未能 全部 履行 完毕 , 且 需要 提起 公诉 的 , 在 量刑 建议 , 将 已。
因 客观 原因 无法 履行 和解 协议 或者 加害 方 有 和解 意愿 , 但因 客观 原因 无法 达成 和解 协议 的 , 可以 参照 上述
第七 十二 条 【加强 监督】 对于 下列 情形 ,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处理 不当 、 不 利于 保护 涉案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 法律 规定 提出 纠正 利于 利于
(一) 侦查 机关 适用 刑事 和解 而 撤销 案件 的 ;
(二) 和解 违背 当事人 自愿 原则 的 ;
(三) 和解 内容 侵害 第三方 合法 权益 或者 违背 公 序 良 俗 的 ;
(四)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应当 予以 监督 的 其他 情形。
第七 十三 条 【反悔 应对】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达成 和解 后 当事人 反悔 的 , 应当 根据 不同 情况 采取 不同 措施。
对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骗取 被害人 信任 并 与之 签订 协议 , 在 得到 司法机关 从轻 、 减轻 , 故意 拖延 协议 的 , 决定 , 依法 故意 的 ,
对于 被害人 获得 经济 赔偿 后 , 又 要求 司法机关 继续 追究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刑事责任 的 , 综合 全 , 对 相关 依法
第七节 被害人 救助
第七 十四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充分 维护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合法 权益 , 协调 相关 运用 司法 救助】 救助】】 帮助
第七 十五 条 【法律 援助】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自 收到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案件 材料 之 日 书面】 近】】 电话记录 在案 ;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因 经济 困难 或者 其他 原因 没有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的 , 应当 其 申请 申请
遭受性侵害 的 女性 未成年 被害人 , 一般 应由 女性 律师 提供 法律 援助。
第七 十六 条 【司法 救助】 未成年 被害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告知 未成年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其他 近 亲属 申请 司法 救助
(一) 受到 犯罪 侵害 急需 救治 , 无力 承担 医疗 救治 费用 的 ;
(二) 因 遭受 犯罪 侵害 导致 受伤 或者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 造成 生活 困难 或者 学业 难以为继 的
(三) 赔偿 责任 人 死亡 或者 没有 赔偿 能力 、 不能 履行 赔偿 责任 , 或者 虽 , 但 但 被害人 生活 困难
(四)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应当 救助 的 其他 情形。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其他 近 亲属 提出 司法 救助 申请 的 , 未成年 人 检察 部门 应当 案件 基本 申请 等 材料 转交
对于 符合 救助 条件 但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其他 近 亲属 未 提出 申请 的 , 未成年 主动 启动 救助 材料 , 提出 刑事 申诉 启动
第七十七条 【心理 救助】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遭受性侵害 、 监护 侵害 以及 其他 犯罪 侵害 , 严重 影响 心理】 被害人 , 应当 按照 的 规定 对其 进行 影响 对其 进行
第七 十八 条 【社会 救助】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特殊 困难 及 本地 实际 情况 协调 有关部门 按照 社会 救助 相关 进行 救助
未成年 被害人 家庭 符合 最低 生活 保障 条件 或者 本人 未满 十六 周岁 , 符合 特困 供养 人员 条件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帮助 被害人 有关部门 提出 申请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监护人 无法 履行 监护 职责 、 生活 无 着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征询 其 有关部门 安置 安置 妥善 送交 其他 愿意 接收 其 其他 愿意 接收
适龄 未成年 被害人 有 劳动 、 创业 等 意愿 但 缺乏 必要 的 技能 或者 资金 的 , 人民 有关部门 为其 提供 技能 、 就业 岗位 申请 等 ,
第七 十九 条 【综合 救助】 未成年 被害人 同时 面临 多种 严重 困难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协调 有关部门 进行 综合 救助
对于 未成年 人 进行 救助 的 情况 应当 记录 在案 , 并 随 案 将 救助 情况 移送 有关部门。
第八 十条 【回访 监督】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定期 对 接受 救助 的 被害人 进行 回访 , 了解 其 实际 情况 , 考察 救助 效果
发现 有 其他 严重 困难 需要 继续 救助 的 , 应当 积极 协调 相关 部门 予以 救助。
发现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采用 虚报 、 隐瞒 或者 伪造 证据 等 方式 骗取 救助 严肃 批评 , 部门 撤回 救助 ; 犯罪 的 撤回 救助 犯罪 的
第八十一条 【参照 适用】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需要 救助 的 , 可以 参照 本 节 规定 适用。
第八节 犯罪 记录 封存
第八 十二 条 【基本 要求】 对于 犯罪 时 不满 十八 周岁 , 被 判处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 未成年 人民 检察院】 生效 判决犯罪 记录 予以 封存。
对于 犯罪 记录 封存 的 未成年 人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告知 其 在 入学 、 入伍 、 就业 时 报告 自己 曾 受过 处罚 的
对于 二审 案件 ,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封存 犯罪 记录 时 , 应当 通知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对 相关 犯罪 记录 予以 封存
对于 在 年 满 十八 周岁 前后 实施 数 个 行为 , 构成 一 或者 数 罪 , 被 以下 刑罚 的 未成年 人 的 人民。
第 八十 三条 【具体 操作】】 检察院 应当 将 拟 封存 的 有关 未成年 人 个人 信息 、 涉嫌 犯罪 的】 案卷 装订 成】 个人 全部 装订 成 册部门 统一 加密 保存 , 执行 严格 的 保管 制度 , 不予 公开 , 应 在 相关 电子 信息 系统 设 封存 模块 管理 及 查询 制度 查询 公开 及 查询 制度。 查询 程序 犯罪 犯罪电子 信息 进行 查询。
有条件 的 地方 可以 建立 专门 的 未成年 人 犯罪 档案 库 或者 管理 区 , 封存 相关 档案。
第 八十 四条 【共同 犯罪 封存】 对于 未 分 案 处理 的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人 涉 罪】 , 应当 将】 材料的 , 在 封存 未成年 人 材料 的 同时 , 应当 在 未 封存 的 成年人 卷宗 封皮 标注 “含 犯罪 记录 封存 信息” , 并对 相关 信息 采取 必要 保密 措施
对 不 符合 封存 条件 的 其他 未成年 人 、 成年人 犯罪 记录 , 应当 依照 相关 规定 录入 全国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系统
第八十五条 【封存 效力】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封存 后 , 没有 法定 事由 、 未经 法定 程序 不得 解封。
除 司法机关 为 办案 需要 或者 有关 单位 根据 国家 规定 进行 查询 的 以外 , 人民 检察院 不得 向 个人 提供 封存 记录 并 不得 记录
前款 所称 国家 规定 , 是 指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法律 和 决定 , 法规 、 规定 措施 、 发布 的 决定
第八 十六 条 【不 起诉 封存】 人民 检察院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后 记录 记录 予以】 本 指引 第八】 八十 五条
第八 十七 条 【其他 封存】 其他 民事 、 行政 与 刑事 案件 , 因 案件 需要 使用 被 封存 的 人 犯罪 记录 信息 相关】】 “含 犯罪 记录 封存 信息” , 并对 相关 信息采取 必要 保密 措施。
第八 十八 条 【出具 无 犯罪 记录 的】】 被 封存 犯罪 记录 的 未成年 人 本人 或者 出具 无】 检察院 应当】】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为其 出具 无 犯罪 记录 证明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积极 予以 协助。
第八 十九 条 【查询 封存 记录】 司法机关 或者 有关 单位 需要 查询 犯罪 记录 的 , 应当 向 人民 检察院】 理由 、】作出 是否 许可 的 答复。
对 司法机关 为 办理 案件 需要 申请 查询 的 , 可以 依法 允许 其 查阅 、 摘抄 、 复制 相关 案卷 材料 和 电子 信息
其他 单位 查询 人民 检察院 不 起诉 决定 的 , 应当 不 许可 查询。
依法 不 许可 查询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向 查询 单位 出具 不 许可 查询 决定 书 , 并 说明 理由
许可 查询 的 , 查询 后 , 档案 管理 部门 应当 登记 相关 查询 情况 , 并 按照 档案 申请 、 、 存入 卷宗 归档
第九 十条 【共同 犯罪 查询】 确需 查询 已 封存 的 共同 犯罪 记录 中 成年 同案犯 或者 被】】】】履行 相关 程序。
第 九十 一条 【保密 要求】 对于 许可 查询 被 封存 的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的 , 人民 记录】 严格】】并 要求 其 签署 保密 承诺 书。 不 按 规定 使用 所 查询 的 犯罪 记录 或者 违反 规定 , 情节 严重 后果 的 , 应当 情节 严重 的 , 应当
第九十二条 【解除 封存】 对 被 封存 犯罪 记录 的 未成年 人 ,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的 , 应当】 犯罪 记录 解除 封存
(一) 实施 新 的 犯罪 , 且 新 罪 与 封存 记录 之 罪 数罪并罚 后被 决定 执行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二) 发现 漏罪 , 且 漏罪 与 封存 记录 之 罪 数罪并罚 后被 决定 执行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第 九十 三条 【封存 监督】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向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应当 记录】】 相关 单位】 犯罪 记录 而未证明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履行 法律 监督 职责 , 提出 纠正 意见 , 督促 相关 部门 依法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封存
第三 章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九 十四 条 【基本 原则】 人民】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充分 照顾 不同 年龄 身心】】】语言 , 做到 耐心 倾听 、 理性 引导。
第九 十五 条 【主要 任务】 讯问】 犯罪 嫌疑 人 , 不仅 要 查明 犯罪 事实 、 核实 有】】】 , 还 应当 深入 了解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成长 经历 、 犯罪 、 监护 教育 等 相关 获取 其 不良 犯罪 、 是否 曾经 社会 教育 等 的的 信息 , 并 适时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进行 教育 引导。
第九 十六 条 【人员 要求】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由 两名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人员 进行。】 人 ,
讯问 聋 、 哑 或者 不 通晓 当地 语言 、 文字 的 未成年 犯罪 人 , 应当 有 通晓 手势 或者 当地 语言 且 与 本案 无 利害 进行 进行 与 本案 无 进行 翻译或者 不 通晓 当地 语言 、 文字 以及 翻译 人员 的 姓名 、 性别 、 工作 单位 和 职业 等 情况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九十七条 【地点 选择】 讯问 未被 羁押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一般 应当 在 检察 机关 专设】 工作室 进行。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其他 场所 更为 适宜 的 , 也 可以 在 上述 地点 进行 讯问。
讯问 被 羁押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羁押 场所 设有 专门 讯问 室 的 , 应当 在 专门 ; 没有 设立 协调 公安 机关 设立 身心 公安 机关 人 身心
第九 十八 条 【时间 要求】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时间 应当 以 减少 对其 不利 影响 未成年 人为】】 应当 避免 在
在 讯问 过程 中 ,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心理 状态 、 情绪 变化 等 实际 讯问 的 时间 对其 身心 讯问 的 时间 对其 身心 造成 保证 讯问 活动
第九十九条 【尊重 人格】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要 维护 其 人格 尊严 , 不得 使用 带有 暴力 性 、 贬损 性 色彩 的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 不得 使用 械 具。 对于 确 有 人身危险性 , 必须 使用 械 现实 现实 危险 应当 立即 停止
第一 百 条 【隐私 保护】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可以 不着 检察 制服 , 但 着装 应当 朴素 、 简洁 、 大方
办案 人员 到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住所 、 学校 或者 工作 单位 进行 讯问 的 , 应当 避免 警车 或者 采取 犯罪 嫌疑 人 , 影响 其 或者 嫌疑 人 影响 其
第一百零 一条 【讯问 方式】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语言 要 符合 未成年 人 的 认知 能力 , 能够 被 未成年 人 充分
讯问 可以 采取 圆桌 或 座谈 的 方式 进行。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应当 采取 非 对抗 的 讯问 方式 , 详细 告知 其 如实 供述 案件 事实 国家 国家 对 保护 政策 , 鼓励 ,
讯问 过程 中 要 注意 耐心 倾听 , 让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有 充分 的 机会 表达 自己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法律 问题 , 嫌疑 嫌疑
第一百零 二条 【专家 辅助】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人民 检察院 在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时 聘请 心理 专家 给予 必要 的 , 并 记录 在案
第一百零 三条 【心理 疏导 和 测评】 讯问 过程 中 , 应当 全程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心理 、 精神 状态 予以 时 可以 进行
第一百零 四条 【录音 录像】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对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过程 进行 录音 录像 :
(一) 犯罪 嫌疑 人 不 认罪 的 ;
(二) 犯罪 嫌疑 人 前后 供述 不一 的 ;
(三) 辩护人 提出 曾 受到 刑讯逼供 、 诱供 的 ;
(四) 其他 必要 的 情形。
录音 录像 应当 全程 不间断 进行 , 保持 完整性 , 不得 选择性 地 录制 , 不得 剪接 、 删改。
第二节 讯问 前 准备
第一百零 五条 【了解 情况】 讯问 前 , 办案 人员 应当 认真 审查 案卷 材料。 必要 时 可以】】进行 沟通 , 了解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相关 情况 ; 也 可以 通过 电话 、 信函 、 方式 开展 调查 , 以 讯问 的 针对性
第一百零 六条 【制定 讯问 提纲】 办案 人员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和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身心 经历 、】】 详细 的 讯问
第一百零 七 条 【告知 文书】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应当 准备 以下 告知 法律 文书 :
(一)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
(二)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通知书 ;
(三)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
(四) 传唤 证 或者 提 讯 提 解 证 ;
(五)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应当 准备 的 其他 告知 文书 , 如 心理 测评 告知 书 等
第一百零 八 条 【通知 到场】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通知 其 法定代理人 到场。 无法 不能 到场 或者】 , 可以 通知有关 情况 记录 在案。
讯问 前 应当 将 讯问 的 时间 、 地点 提前 通知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 并 要求 其 、 身份证 或者 工作 、 户口簿 等 身份 证明 要求
需要 对 到场 参与 讯问 的 法定代理人 取证 的 , 应当 先行 对其 进行 询问 并 制作 笔录。
目睹 案件 发生 过程 , 提供 证人 证言 的 , 不适宜 担任 合适 成年人。
第三节 讯 问
第一百零 九 条 【介绍 参与 人员】 讯问 开始 时 , 办案 人员 应当 首先 向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表明 , 告知 其 讯问】 姓名 、 单位 、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的 , 办案 人员 应当 向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介绍 合适 成年人 的 身份 、 以及 合适 成年人 意义 等 , 并 未成年 犯罪 等 , 未成年 犯罪学习 、 家庭 等 非 涉案 情况 进行 短暂 交流。 交谈 情况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一 百一 十条 【权利 义务 告知】 办案 人员 应当 告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诉讼 诉讼 权利】 案件 的 进展】 时 ,成年人 可以 理解 的 语言 进行 解释 说明 , 并 通过 由 未成年 犯罪 人 亲笔 书写 告知 内容 等 方式 , 理解 其 诉讼 以及的 情形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缓解 情绪】 正式 讯问 开始 前 , 办案 人员 应当 尽可能 缓解 未成年 犯罪 人 情绪 ,】】 , 为 为 ,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核查 主体】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主体 方面 内容 应当 注意 :
(一) 核实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年龄 身份 情况 , 问 明 出生年月日 、 公历 还是 、 每年 何时 就业 经历 、 家庭 每年
(二) 掌握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健康 情况 , 问 明 有影响 羁押 的 严重疾病 、 有 缺陷 、 精神病 史 、 嫌疑;
(三) 核实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前科 情况 ;
(四) 了解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监护 状况 , 问 明 其 法定代理人 的 基本 情况 父母 和 亲属;
(五) 了解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生活 背景 、 成长 经历 , 问 明 其 家庭 环境 、 社区 环境 兴趣 爱好 爱好
(六) 其他 应当 注意 的 内容。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核查 客观 方面】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客观 方面 内容 应当 注意 :
(一) 讯问 实施 犯罪 行为 的 具体 时间 、 地点 , 参与 人员 、 侵害 对象 、 以及 在 在 的 地位 与
(二) 了解 被害人 是否 有 过错 以及 过错 程度 ;
(三) 讯问 犯罪 对象 、 作案 工具 的 主要 特征 、 与 犯罪 有关 的 财物 的 去向 , 核实 赃物 的
(四) 其他 应当 注意 的 问题。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核查 主观】】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主观 方面 内容 应当 注意 :
(一) 详细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作案 动机 目的 , 实施 犯罪 行为 时 所持 有的 心理 态度 等
(二) 共同 犯罪 的 , 要 问 明 是否 有 预谋 和 分工 , 是否 被 他人 胁迫 、 引诱 或者 被 教唆
(三) 问 明 中止 犯罪 的 原因 及 案发 后 到案 的 情况 , 以及 是否 具有 自首 、 立功 表现 等
(四) 有 犯罪 前科 的 , 要 问 明 再 ​​犯罪 的 原因 , 以及 犯罪 后 的 主观 悔罪 认识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探究 犯罪 原因】 讯问 过程 中 , 应当 以 预防 再 犯罪 为 目标 人 人 走上】 以及 回归 社会】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自 书】】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请求 自行 书写 供述 的 , 办案 人员 应当 必要 时 ,】】 要求 其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适时 教育】 主要 犯罪 事实 讯问 完毕 后 , 办案 人员 可以 结合 案情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个体】 有 针对性 地 开展
讯问 过程 中 要 注意 把握 教育 感化 的 契机 , 适时 向其 讲解 相关 法律 , 帮助 其 明辨是非 , 促使 认罪 认罪 悔罪 法治 意识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及时 鼓励】 办案 人员 要 注意 掌握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优点 、 并 , 未成年】】 或者 表现 表现 未成年
第一 百一 十九 【写 致歉 信】 为 释放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心理 压力 , 促使 其 错误 , 办案 人员 根据 其 给 被害人
第一 百二 十条 【掌控 情境】 讯问 过程 中 , 要 注意 防止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发生 抵触 、 悲观 等 消极 应当 保持】 安抚 、 消极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在场 监督】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认为 办案 人员 的 讯问 行为 侵犯 了 的 合法 权益】 意见。 对于】 人员; 对于 不合理 意见 , 应当 说明 理由。 相关 内容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中止 讯问】 当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出现 恐慌 、 紧张 、 激动 、 讯问 的 情形】 应当 及时 中止】 或者消除 上述 情形 后再 行 讯问。 必要 时 , 可以 由 具有 心理 咨询 师 资质 的 检察 心理 咨询 咨询 干预 和 情绪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制作 笔录】 办案 人员 应当 忠实 记录 讯问 过程 , 讯问 笔录 应当 充分 体现 未成年 人 的 语言 风格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签名 确认】 讯问 完毕 后 , 讯问 笔录 应当 交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到场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宣读。 经、 合适 成年人 核对 无误 后 , 分别 在 讯问 笔录 上 签名 并 捺 指印 确认。
第四 章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主要 任务】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不仅 要 查明 案件 事实 , 还 应当 犯罪 犯罪】 、 生活】 不良的 需求 等 情况 , 并 注重 对其 合法 权益 的 保护。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地点 选择】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应当 选择 未成年 住所 或者 其他 让 未成年 人 感到 安全 的 场所 进行
经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 , 可以 通知 未成年 被害人 到 检察 机关 专设 的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室 接受 询问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时间 要求】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时间 应当 以 不 伤害 其 身心健康 为 前提。
询问 不满 十四 周岁 未成年 人 , 由 办案 人员 根据 其 生理 、 心理 等 表现 确定 时间 持续 时间 一般 小时 , 询问 间隔 确定
询问 过程 中 ,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心理 状态 、 情绪 变化 等 实际 情况 , 及时 避免 对其 对其 影响 , 保证 询问 活动 及时 保证 询问 活动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呵护 身心】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要 注意 呵护 其 身心健康 , 维护 人格 尊严。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次数 限制】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应当 以 一次 询问 为 原则 , 尽可能 避免 伤害。 公安】 被害人 并 制作】 特殊再 重复 询问。
第一 百 三十 条 【参与 询问】 对于 性 侵害 等 严重 侵害 未成年 人 人身 权利 的 犯罪 案件 提前 介入 介入】 机关 询问】 询问 机关 询问 未成年 询问尽量 避免 在 检察 环节 重复 询问。
第一 百 三十 一条 【语言 方式】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语言 要 符合 未成年 人 的 认知 能力 , 能够 被 未成年 人 所 充分
询问 可以 采取 圆桌 或者 座谈 的 方式 进行。
询问 过程 中 要 注意 耐心 倾听 , 让 未成年 被害人 有 充分 的 机会 表达 自己 观点。 一 问 一 , 确保 其 陈述 问
对于 未成年 被害人 提出 的 疑问 或者 法律 问题 , 应当 认真 予以 解释 和 说明。
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录音 录像】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时 , 一般 应当 对 询问 过程 进行 录音 录像 , 应当 全程】 , 不得】 剪接 剪接
第一 百 三十 三条 【依照 办理】 询问 被害人 时 的 基本 原则 、 人员 选择 、 隐私 保护 、 专家 心里 心里 疏导】】 内容 依照 依照】
第二节 询问 前 准备
第一 百 三十 四条 【询问 提纲】 办案 人员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和 未成年 被害人 身心 特点 、 成长 经历 、 家庭 情况】】 的 询问 提纲 或者
第一 百 三十 五条 【告知 文书】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应当 告知 的 法律 文书 主要 包括 :
(一) 未成年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
(二)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通知书 ;
(三)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
(四) 询问 通知书 ;
(五)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需要 准备 的 其他 告知 文书 , 如 心理 测评 告知 书 等。
第一 百 三十 六条 【通知 到场】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有关 通知 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的 要求 依照 本 指引 第一百零 八】 规定 办理
第三节 询 问
第一 百 三 十七 条 【权利 告知】 办案 人员 应当 告知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的 诉讼 权利 、 、】】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在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上 签字 确认 (年幼 的 未成年 人 可以 由 代 签) 时 , 重点 签) 时 , 应当 , 重点 告知其 法定代理人 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及 获得 赔偿 的 权利。 告知 的 情形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一 百 三 十八 条 【作证 能力】】 询问 年幼 的 未成年 被害人 , 要 认真 评估 其 理解 和 作证 能力 , 并 交流 的 基本 规则 , 未成年 人】 可以 是 “我 不 理解”。
第一 百 三 十九 条 【询问 内容】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主要 有 以下 内容 :
(一) 核实 未成年 人 , 特别 是 性 侵害 案件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年龄 身份 情况 , 、 公历 还是 、 每年 何时 就业 经历 、 公历 每年 何时 经历 、情况 等 ;
(二) 了解 未成年 人 的 健康 状况 , 问 明 生理 发育 是否 有 缺陷 、 是否 精神病 史 , 身体 、 心理 康复 、 是否 史 、 心理 心理
(三) 问 明 案发 时间 、 地点 、 经过 、 被 侵害 情况 , 尤其 是 侵害。 要 根据 未成年 年龄 和 心理 特点 突出 对 对 和 心理 特点 对 与 应当;
(四) 了解 未成年 被害人 案发 后 获得 赔偿 的 情况 及其 对 侵害 人 的 处理 意见 ;
(五) 其他 应当 询问 的 内容。
第一 百 四十 条 【不同 策略】 对 不同 年龄 段 的 未成年 人 要 采取 不同 的 询问 策略 , 机械 、 武断】 行为 伤害 到】 及 武断
第一 百 四十 一条 【注意 事项】 询问 中 应当 尽量 使用 开放 性 问题 , 便于 未成年 人 自由 叙述 以此 以此 获取】 诱导 性】 以及 性 以及 以及, 防止 其 因 产生 熟悉 感 而 作出 虚假 性 陈述。 对 未成年 人 的 回答 , 用 明示 或者 暗示 方式 予以 赞赏 或者 表示 回答
第一 百 四十 二条 【适时 引导】 询问 过程 中 , 对于 有 过错 的 未成年 被害人 , 办案 应当 案情 及】 , 适时】 行为 规范
第一 百 四十 三条 【依照 适用】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时 , 有关 介绍 参与 人员 、 监督 、 中止】 及 签名 确认】 指引有关 规定 办理。
询问 未成年 证人 , 适用 本章 规定。
第五 章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审查 逮捕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一 百 四十 四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逮捕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根据 其 涉嫌 的 、 、 主观】 犯罪 原因】 帮教妨碍 诉讼 或者 继续 危害 社会 的 可能性 大小 , 严格 限制 适用 逮捕 措施 , 可 捕 可不 捕 的 不 捕
对于 依法 批准 逮捕 未成年 人 的 , 应当 认真 做好 跟踪 帮教 考察 工作 , 进行 羁押 必要性 审查 不需要 继续 羁押 及时 建议 公安 机关 释放 羁押 公安 机关 释放
第一 百 四十 五条 【法律 援助】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审查 逮捕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后 , 应当 人 人】 辩护人 的】 纠正四 小时 内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律师。
第一 百 四十 六条 【再 行 提请】 公安 机关 对 不在 案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提请 逮捕 可以 要求 公安】】 嫌疑 人
第一 百 四 十七 条 【应当 讯问】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逮捕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对其 进行 , 并 制作 制作】
第二节 案件 审查
第一 百 四 十八 条 【听取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逮捕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听取 辩护人 , 并 制作 制作】
对 辩护人 提出 的 意见 及 提供 的 证据 材料 , 应当 在 审查 逮捕 意见 书中 说明 是否 及 理由。 必要 可以 对 辩护人 进行 说明 说明
对于 被害人 是 未成年 人 的 案件 , 应当 听取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的 意见。
第一 百 四 十九 条 【及时 帮助】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身体 存在 严重 疾患 提供 必要 的】 心理】自行 委托 专业人员 对其 进行 心理 测评 和 疏导。
第一 百 五十 条 【精神病 鉴定】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可能 存在 精神 疾患 或者 智力 发育 的 , ,】 决定 ,】 依法
第一 百 五十 一条 【社会 调查】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督促 公安 机关 全面 收集 未成年 人 犯罪 原因 、 不良 行为 行为】 家庭 背景】 公安 家庭 背景 等,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要求 公安 机关 提供 , 也 可以 自行 或者 委托 有关 组织 和 机构 进行 调查。 必要 可以 可以 介入 引导 取证
第一 百 五十 二条 【年龄 审查】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注重 对 未成年 人 年龄 证据 的 审查 ,】】 十四 、 十六
对于 未成年 人 年龄 证据 , 一般 应当 以 公安 机关 加盖 公章 、 附有 未成年 人 照片 的 户籍 当 户籍 证明 证据 存在 矛盾 时 , 照片
(一) 可以 调 取 医院 的 分娩 记录 、 出生 证明 、 户口簿 、 户籍 登记 底 卡 、 临时 居住证 入境 证明 、 港澳 台湾 证明 、 、 台湾旅行 证 、 学籍 卡 、 计 生 台帐 、 防疫 证 、 () 族谱 等 证明 文件 人员 、 邻居 、 其他 无 利害关系人 的 证言 判断 判断 无 利害关系人 的 判断 , 各的 相对 一致 的 年龄。
(二) 犯罪 嫌疑 人 不讲 真实 姓名 、 住址 , 年龄 不明 , 可以 委托 进行 进行 科学 鉴定。 鉴定 意见 能够 准确 确定 住址 年龄 进行 意见 能够 实施嫌疑 人 年龄 的 证据 参考。 若 鉴定 意见 不能 准确 确定 犯罪 人 实施 犯罪 行为 行为 显示 犯罪 应负 刑事责任 年龄 无法 查清 无法犯罪 嫌疑 人 的 认定。
第一 百 五十 三条 【事实 证据】】 人民 检察院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过程 中 , 应当 着重 查清 以下 事实
(一) 现有 证据 是否 足以 证明 有 犯罪 事实 的 发生 ;
(二) 现有 证据 是否 足以 证实 发生 的 犯罪 事实 是 犯罪 嫌疑 人 所 为 ;
(三)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犯罪 行为 的 证据 是否 已经 查证 属实。
第一 百 五十 四条 【监护 帮教】】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具有 有效 监护 或者 帮教 条件
(一) 能够 提供 有 固定 住所 和 稳定 收入 、 具有 监护 帮教 条件 的 成年 亲友 作为 保证人 的
(二)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在 本地 就读 、 就业 , 案发 后 父母亲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生活 , 对 有效 监护 单位 监护;
(三)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社会 团体 、 企事业 单位 等 机构 和 组织 愿意 提供 条件 进行 帮教 的
(四) 公安 、 司法机关 能够 为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提供 帮教 场所 或者 临时 监护人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有效 监护 或者 帮教 条件 的。
第一 百 五十 五条 【社会 危险 性】】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从 以下 方面 审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社会 危险 性 :
(一) 审查 公安 机关 提供 的 社会 危险 性 证明 材料 , 被害人 、 被害 单位 或者 案发 出具 的 相关 嫌疑 人 认罪 、。 材料 人 认罪 、 悔罪。 公安 性 性或者 提供 的 材料 不 充分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要求 公安 机关 提供 或者 补充 ;
(二) 审查 社会 调查 报告 ;
(三) 审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犯罪 行为 的 情节 、 严重 程度 、 犯罪 次数 等 ;
(四) 审查 其他 证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具有 社会 危险 性 的 材料。
第一 百 五十 六条 【不 公开】】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在押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是否 应当 较大 争议 的 , 可以】 听证 , 当面
决定 举行 不 公开 听证 的 , 一般 应当 通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人员 、 被害人 的 法定代理人 、。可以 通知 羁押 场所 监管 人员 、 社会 调查 员 等 到场。
听证 过程 应当 形成 书面 记录 , 交 听证 参与 各方 签字 确认。 听证 情况 应当 在 审查 逮捕 意见 书中 载明
对 犯罪 嫌疑 人 没有 在押 的 , 不宜 进行 听证。 犯罪 嫌疑 人 在押 的 , 可以 , 也 也 视频 方式 进行
第一 百 五 十七 条 【查清 犯罪】】 审查 逮捕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应当 注意 查明 被 胁迫 、 引诱 的】 教唆 犯罪】】 或者等 情况。
第三节 作出 决定
第一 百 五 十八 条 【应当 不】】 对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作出 作出 不 批准 逮捕】
(一) 未达 刑事责任 年龄 的 ;
(二) 不 存在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事实 非 其所 为 的 ;
(三) 情节 显 著 轻微 、 危害 不大 , 不 认为 是 犯罪 的 ;
(四) 犯罪 已过 追诉 时效 期限 的 ;
(五) 经 特赦 令 免除 刑罚 的 ;
(六) 依照 刑法 规定 告诉 才 处理 的 犯罪 , 没有 告诉 或者 撤回 告诉 的 ;
(七) 其他 法律 规定 免予 追究 刑事责任 的 情形。
第一 百 五 十九 条 【证据 不足 不 捕】 对于 现有 证据 不足以 证明 有 犯罪 事实 , 证明 犯罪 行为 系 系 未成年 人 所 为 的 , 应当 作出 不
对 犯罪 嫌疑 人 实际 年龄 难以 判断 , 影响 对该 犯罪 嫌疑 人 是否 应当 负 刑事责任 认定 批准 逮捕 逮捕 侦查 的 , 同时 通知 认定 , 同时 通知
第一 百 六十 条 【无 社会 危险 性 不 捕】 对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可能 被 判处 三年 有期徒刑 , 具备 具备 或者 社会 帮教 措施 ,】】】的 , 人民 检察院 一般 应当 不 批准 逮捕。
对于 罪行 较重 , 但 主观 恶性 不大 , 有 悔罪 表现 , 具备 有效 条件 条件 或者 社会 , 下列 情形 之一 不致 再 危害 , 进行 的
(一) 初次 犯罪 、 过失 犯罪 的 ;
(二) 犯罪 预备 、 中止 、 未遂 的 ;
(三) 防卫过当 、 避险 过 当 的 ;
(四) 犯罪 后 有 自首 或者 立功 表现 的 ;
(五) 犯罪 后 如实 交待 罪行 , 真诚 悔罪 , 积极 退赃 , 尽力 减少 和 赔偿 损失 与 被害人 达成 达成 和解
(六) 不 属于 共同 犯罪 的 主犯 或者 集团 犯罪 中 的 首要 分子 的 ;
(七) 属于 已满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或者 系 在 校 学生 的 ;
(八) 身体 状况 不适宜 羁押 的 ;
(九) 系 生活 不能 自理 人 的 唯一 扶养 人 的 ;
(十) 其他 可以 不 批准 逮捕 的 情形。
对于 罪行 较轻 , 具备 有效 监护 条件 或者 社会 帮教 措施 , 没有 社会 危险 性 或者 社会 危险 逮捕 逮捕 不致 进行 的 , 应当 ,
依据 在案 证据 不能 认定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符合 逮捕 社会 危险 性 条件 的 , 应当 要求 公安 证据 , 公安 移送 的 , 应当 , 公安 的 , 应当 逮捕 的
第一 百 六十 一条 【说理 解释】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不 批准 逮捕 的 案件 , 应当 制作 不 连同 连同】。】】。 需要向 被害人 释法 说理。
不 批准 逮捕 理由 说明书 一般 应当 从 事实 、 证据 和 法律 等 方面 阐明 , 但 侧重点 应当 有所 不同
(一) 应当 不 批准 逮捕 案件。 重点 围绕 不 具备 犯罪 构成 要件 或者 符合 刑事诉讼法 的 不 追究 刑事责任 情形 进行 说理
(二) 证据 不足 不 批准 逮捕 案件。 重点 围绕 证据 客观性 关联 性 、 合法性 进行 说理 不足 的 , 提出 补充 侦查 建议 证据 证据 补充 侦查 建议 ; 证据 的证 ; 因 非法 证据 而 予以 排除 的 , 应当 指出 违法行为 , 并 说明 排除 的 理由。
(三) 无 社会 危险 性 不 捕 案件。 重点 围绕 涉嫌 的 性质 、 社会 危害 程度 悔罪 表现 、 、 免除 处罚 情节 取保候审 围绕 免除 处罚 情节 , 取保候审或者 妨碍 诉讼 、 存在 不适宜 羁押 情形 等 进行 说理。 因 公安 机关 不 移送 证明 逮捕 证据 决定 不 捕 的 应当 明确 指出
第一 百 六十 二条 【复议 复核】 公安 机关 认为 人民 检察院 不 批准 逮捕 决定 有 错误 要求 复议 检察院 应当 另行】 进行 全面 审查】 复议日内 作出 决定 , 并 通知 公安 机关。
公安 机关 因 复议 意见 不 被 接受 向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提请 复核 ,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复核 意见书 和 , 作出 是否 , 。
第一 百 六十 三条 【不 捕】】 对于 作出 不 批准 逮捕 决定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应当 进行 帮教。】 、】】帮教 计划 , 共同 开展 帮教。
(一) 对于 犯罪 情节 轻微 , 无 逮捕 必要 而不 批准 逮捕 的 , 帮助 其 稳定 和 其 认罪 保障 刑事诉讼 的 顺利
(二) 对于 确 有 违法行为 , 且 认知 和 行为 偏差 已 达到 一定 程度 , 因 批准 逮捕 的 配合 侦查 取证 加强
(三) 对于 因 未达 刑事责任 年龄 而 作出 不 批准 逮捕 决定 , 责令 其 家长 或者 监护人。 根据 案件 予以 训诫 或者 责令 损失 逮捕 训诫 或者 责令 赔礼道歉 损失 、 并 并工作。 必要 时 , 可以 交由 政府 收容 教养。
(四) 对于 情节 显 著 轻微 , 危害 不大 , 不 认为 是 犯罪 的 未成年 人 , 加强 法治 教育 , 其 违法
第一 百 六十 四条 【应当 逮捕】 人民 检察院 对 有 证据 证明 有 犯罪 事实 , 可能 判处 徒刑 未成年 未成年 犯罪】 尚 不足以 防止】 的 , 犯罪
(一) 可能 实施 新 的 犯罪 的 ;
(二) 有 危害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或者 社会 秩序 的 现实 危险 的 ;
(三) 可能 毁灭 、 伪造 证据 , 干扰 证人 作证 或者 串供 的 ;
(四) 可能 对 被害人 、 举报人 、 控告 人 实施 打击 报复 的 ;
(五) 企图 自杀 或者 逃跑 的。
有 证据 证明 有 犯罪 事实 是 指 同时 具备 下列 情形 :
(一) 有 证据 证明 发生 了 犯罪 事实 ;
(二) 有 证据 证明 该 犯罪 事实 是 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的 ;
(三)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犯罪 行为 的 证据 已经 查证 属实 的。
犯罪 事实 既 可以 是 单一 犯罪 行为 的 事实 , 也 可以 是 数 个 犯罪 行为 中 任何 一个 犯罪 行为 的 事实
对 有 证据 证明 有 犯罪 事实 , 可能 判处 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 或者 有 证据 证明 有 犯罪 , 可能 可能 判处 刑罚 , 故意 犯罪 或者 身份 不明 , 应当 犯罪 或者 的 , 应当 曾经判处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 经 帮教 真诚 悔罪 的 , 可以 不予 逮捕。
身份 不明 是 指 犯罪 嫌疑 人 不讲 身份 信息 , 通过 指纹 比 对 、 网上 户籍 信息 查询 确定 其 真实 , 但 经 调查 , 明显 或者 无法 其 , 但 经 虚假 或者 无法
第一 百 六十 五条 【可以 转】】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有 下列 违反 监视 居住 、 取保候审 规定 行为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予以】
(一) 故意 实施 新 的 犯罪 的 ;
(二) 企图 自杀 、 自残 的 ;
(三) 毁灭 、 伪造 证据 、 串供 或者 企图 逃跑 的 ;
(四) 对 被害人 、 证人 、 举报人 、 控告 人 及 其他 人员 实施 打击 报复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有 下列 违反 取保候审 、 监视 居住 规定 的 行为 , 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七 十九 条 第三款 规定 中 的 “情节 严重”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予以 予以
(一) 未经 批准 , 擅自 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或者 执行 监视 居住 的 处所 , 造成 严重 后果
(二) 两次 未经 批准 , 无正当理由 擅自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或者 执行 监视 居住 的 处所 的
(三) 未经 批准 , 擅自 会见 他人 或者 通信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四) 经 传讯 无正当理由 两次 不到 案 的 ;
(五) 经过 批评 教育 后 依然 违反 规定 进入 特定 场所 、 从事 特定 活动 , 或者 , 严重 妨碍 正常 进行
对于 符合 上述 规定 情形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核实 原因 , 并 结合 帮教 效果 等 有关 情况 慎重 作出 逮捕 决定
第一 百 六十 六条 【作出 逮捕】】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审查 逮捕 案件 , 意见书 , 作出】】】】机关 执行 , 执行 回执 附卷。
第六 章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审查 起诉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一 百 六 十七 条 【基本 要求】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起诉 未成年 人 案件 , 应当 全面 、 案卷 证据 以及】】年龄 、 身心 发育 状况 、 成长 经历 、 犯罪 原因 、 有无 监护 或者 帮教 条件 等 , 的 必要性 , 附 条件。并 依法 提出 量刑 建议 ; 对于 可以 不 判处 监禁 刑 的 , 应当 依法 提出 适用 非 监禁 刑 的 建议
第一 百 六 十八 条 【羁押 必要性】】 对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被 羁押 的 , 人民 检察院 有 必要 必要】 继续 羁押】】 或者
第一 百 六 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审查 起诉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后 , 未成年 犯罪 嫌疑】】】人 可以 委托 一 至 二人 作为 辩护人。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未 明确 表示 委托 辩护人 检察院 应当 通知 法律 机构 指派 律师 为其
第一 百 七十 条 【讯问 询问】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起诉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并 制作 笔录
必要 时 , 可以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 并 制作 笔录 附卷。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听取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起诉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当面 听取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 并 记录 在案。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书面 意见 的 , 应当
当面 听取 意见 有 困难 的 , 可以 通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 被害人 及其 代理人 及时 提出 或者 电话 联系 电话 及时联系 听取 意见 的 , 应当 有 两名 检察 人员 在场 , 并 在 电话 记录 上 签字。
第一 百 七十 二条 【精神病 鉴定】 在 审查 起诉 过程 中 , 发现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可能 存在 疾患 或者 智力 发育 严重】 人民 检察院 应当】嫌疑 人 进行 精神病 鉴定。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或者 近 亲属 以 该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可能 患有 对其 进行 鉴定 应当 委托 鉴定 嫌疑 人 进行 委托 鉴定 嫌疑 人费用 由 申请 方 承担。
第一 百 七十 三条 【及时 帮助】 人民 检察院 在 审查 起诉 中 发现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严重 疾患 的】 必要 的 帮助】 嫌疑心理 存在 问题 的 , 应当 及时 对其 进行 心理 疏导 , 或者 委托 专业 机构 或者 有 资质 的 人员 对其 进行 心理 疏导
第二节 不 起诉
第一 百 七十 四条 【绝对 不】】 人民 检察院 经 审查 后 , 对于 符合 以下 情形 之一 人 人 ,】】 委员会 决定 ,】
(一) 未达 法定 刑事责任 年龄 的 ;
(二) 不 存在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事实 非 其所 为 的 ;
(三) 情节 显 著 轻微 、 危害 不大 , 不 认为 是 犯罪 的 ;
(四) 犯罪 已过 追诉 时效 期限 的 ;
(五) 经 特赦 令 免除 刑罚 的 ;
(六) 依照 刑法 规定 告诉 才 处理 的 犯罪 , 没有 告诉 或者 撤回 告诉 的 ;
(七) 犯罪 嫌疑 人 死亡 的 ;
(八) 其他 法律 规定 免予 追究 刑事责任 的 情形。
发现 犯罪 事实 并非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所 为 , 需要 重新 侦查 的 , 应当 在 作出 后 书面 说明 理由 材料 退回 公安 机关 说明 公安 公安
第一 百 七十 五条 【存疑 不 起诉】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二次 退回 补充 侦查 的 案件 , 仍然 不 符合 符合】 检察 长】 应当 应当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经过 一次 退回 补充 侦查 的 案件 , 认为 证据 不足 , 不 , 且 没有 退回 补充 侦查 必要 , 作出 不
第一 百 七十 六条 【相对 不】】 对于 犯罪 情节 轻微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依照 刑罚 或者 免除】】 嫌疑 人 ,】】 不
(一) 被 胁迫 参与 犯罪 的 ;
(二) 犯罪 预备 、 中止 、 未遂 的 ;
(三) 在 共同 犯罪 中 起 次要 或者 辅助 作用 的 ;
(四) 系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或者 盲人 的 ;
(五) 因 防卫过当 或者 紧急 避险 过 当 构成 犯罪 的 ;
(六) 有 自首 或者 立功 表现 的 ;
(七) 其他 依照 刑法 规定 不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除 刑罚 的 情形。
对于 未成年 人 轻 伤害 、 初次 犯罪 、 过失 犯罪 、 犯罪 未遂 被 诱骗 或者 被 教唆 实施 犯罪 , 情节 轻微 , 表现 , 当事人 双方 自愿 犯罪 赔偿 达成协议 或者 被 赔偿 达成协议 经提供 有效 担保 , 符合 刑法 第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一 百 规定 作出 不 根据 案件 训诫 作出 不悔过 、 赔礼道歉 、 赔偿 损失 , 或者 由 主管 部门 予以 行政 处罚。
第一 百 七 十七 条 【不 公开 听证】】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社会 影响 较大 或者 争议 较大 的 案件 作出 相对 可以 邀请 侦查 、】 、 合适 成年人 、 辩护人 、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诉讼 代理人 、 社会 调查 员 、 帮教 人员 起诉 听证 会 各方 的 意见 和 听证 笔录 的 意见 听证 笔录确认。
不 起诉 听证 会 应当 不 公开 进行。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告知 参与 人员 不得 泄露 涉案 信息 , 注意 未成年 人 人 的
第一 百 七 十八 条 【送达 告知】 人民 检察院 决定 不 起诉 的 案件 , 应当 制作 不 , 并 在 三】 被害人】】的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送达 时 应当 告知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 如果 对不起 诉 决定 不服 , 起诉 决定 书 人民 检察院 不 人民 不 经起诉 ; 告知 被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如果 对不起 诉 决定 不服 , 可以 决定 书 书 向 人民 检察院
送达 时 应当 告知 被 送达 人 , 检察 机关 将对 被 不 起诉 未成年 人 的 不 起诉 被 送达 人 的 隐私 的 送达 人 的 隐私 ; 起诉 的 未成年代理人 , 如有 单位 或 个人 泄露 已 被 封存 的 不 起诉 记录 , 可以 向 检察 机关 反映 情况
上述 告知 情况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一 百 七 十九 条 【宣布 教育】 对于 决定 不 起诉 的 案件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举行 教育 仪式 ,】】】的 理由 和 法律 依据 , 并 结合 社会 调查 等 情况 , 围绕 行为 对 被害人 、 被 未成年 人 及其 家庭 等 造成 的 危害 , 发生 发生 造成 的 危害 发生 的被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开展 必要 的 教育。 如果 侦查 人员 、 成年人 、 辩护人 、 参加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他们并 告知 其 负有 保密 义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的 不同 情况 , 对 被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予以 训诫 或者 责令 、 赔礼道歉 、 , 必要 时 , 可以 训诫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没有 犯罪 事实 , 或者 证据 不足以 证实 其 存在 违法 犯罪 事实 或者 不良 行为 的 , 不 适用 前款
第一 百八 十条 【后续 处理】】 起诉 决定 书 自 公开 宣布 之 日 起 生效。 被 在押 的】】 采取 其他】 ,
对 被 不 起诉 人 需要 给予 行政 处罚 或者 需要 没收 其 违法 所得 的 , 应当 提出 不 起诉 决定 有关 主管 ​​机关 处理 主管 机关 主管 机关 主管 机关
对于 扣押 、 查封 、 冻结 的 财产 , 应当 书面 通知 作出 扣押 、 查封 、 冻结 决定 扣押 、 查封 的 机关 解除 扣押 冻结 决定 、 机关 解除 解除
第三节 附 条件 不 起诉
第一 百 八十 一条 【适用 条件】 对于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件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决定
(一) 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犯罪 行为 时 系 未成年 人 的 ;
(二) 涉嫌 刑法 分 则 第四 章 、 第五 章 、 第六 章 规定 的 犯罪 的 ;
(三) 可能 被 判处 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 ;
(四) 犯罪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实 、 充分 ,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五) 犯罪 嫌疑 人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常见 犯罪 的 量刑 指导 意见》 并 综合 考虑 全 案 情况 量刑 , 衡量 是否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一般 认为 具有 悔罪 表现 :
(一) 犯罪 嫌疑 人 认罪 认 罚 的 ;
(二) 向 被害人 赔礼道歉 、 积极 退赃 、 尽力 减少 或者 赔偿 损失 的 ;
(三) 取得 被害人 谅解 的 ;
(四) 具有 自首 或者 立功 表现 的 ;
(五) 犯罪 中止 的 ;
(六) 其他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情形。
对于 符合 附 条件 不 起诉 条件 , 实施 犯罪 行为 时 未满 十八 周岁 , 但 诉讼 时 嫌疑 人 人 可以 作出 附 条件 不 时 附 条件 不
第一 百 八十 二条 【积极 适用】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依法 条件 不 起诉】 犯罪 嫌疑 人】 达到不 具备 有效 监护 条件 或者 社会 帮教 措施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积极 条件 , 实现 对 未成年 的 平等 保护
第一 百 八十 三条 【结合 适用】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将 附 条件 不 起诉 制度 与 当事人 和解 制度 相 通过 通过 促使】 悔罪 、】 方式 、 方式 方式受损 的 社会 关系 , 达到 对 被害人 精神 抚慰 、 物质 补偿 的 同时 , 加速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回归 社会 的 进程
第一 百 八十 四条 【具体 把握】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既 可以 附 条件 不 起诉 也 可以 起诉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适用 附 条件 不
对于 既 可以 相对 不 起诉 也 可以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人 , 应当 优先 起诉。 如果 一定 的 矫正的 , 可以 适用 附 条件 不 起诉。
第一 百 八十 五条 【征求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在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前 , 应当 征求 未成年 人 及其】。 征求】 获知 获知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 基本 内容 , 包括 适用 附 条件 不 的 法律 依据 、 适用 程序 程序 、 考察 程序 义务 及 附 条件 不 后果 条件 依据 、 、 考察 附 条件 后果 等可以 建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与其 辩护人 进行 充分 沟通 , 在 准确 理解 和 全面 权衡 的 基础 上 , 提出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应当 在 人民 检察院 书面 征求 意见书 上 签署 意见 , 明确 表明 且 一般 应当 由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同时 应当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以 口头 方式 提出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记录 在案。
对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与其 法定代理人 意见 存在 分歧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综合 案件 情况 ,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教育 挽救 的 原则 作出 情况
第一 百 八十 六条 【异议 处理】 对于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提出 异议 的 , 应当 区别
(一)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于 犯罪 事实 认定 、 法律 适用 有 异议 并 无罪 辩解 的 , 认真 审查 后 依法
(二)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 案件 作 附 条件 不 起诉 处理 没有 异议 及 考验 期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的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的 意见、 方式 、 时间 等 进行 调整。 但 其 意见 不 利于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帮教 耐心 的 释法坚持 要 起诉 的 , 应当 提起 公诉。
(三)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于 适用 附 条件 不 起诉 有 异议 的 , 应当 审查 后 决定 是否 起诉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起诉 决定 前 ,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 撤回 异议。 撤回 异议 笔录 附卷 附卷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异议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第一 百八 十七 条 【听取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在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前 , 应当 听取 公安 、 被害人 及其】 、 辩护人 的
对 公安 机关 应当 采用 书面 征求 意见 的 方式 听取 意见 , 并 要求 公安 机关 书面 反馈 意见
对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诉讼 代理人 听取 意见 , 参照 本 指引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办理。
对于 被害人 不 同意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 但 要 释法 释法 说理 矛盾 工作
对于 审查 起诉 阶段 无法 联系 到 被害人 , 经 审查 符合 附 条件 不 起诉 条件 的 , 可以 作出 条件 不 不 起诉
第一 百八 十八 条 【不 公开 听证】 对于 公安 机关 或者 被害人 对 附 条件 不 起诉 有 本身 争议 、】 , 人民 检察院】】 听证第一 百 七 十七 条。
第一 百八 十九 条 【决定 程序】 适用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审查 意见 , 应当 由 办案 届满 届满】 根据】】 根据 案件报告 、 社会 调查 报告 等 , 报请 检察 长 或者 检察 委员会 决定。
第一 百 九十 条 【送达 宣布】 人民 检察院 决定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案件 , 应当 制作 书 书】 送达 公安】 近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送达 时 , 应当 告知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如果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可以 自 收到 书 后 七日 人民法 说理。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当 面向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宣布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 同时 在 考验 期内 和 违反 规定 后果 和起诉 决定 提出 异议 等 , 并 制作 宣布 笔录。
第一 百 九十 一条 【复议 、】】 公安 机关 认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有 错误 的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要求】 另行】】或者 检察 委员会 决定。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在 收到 要求 复议 意见书 后 的 三十 日内 作出 复议 决定 , 并 通知 公安 机关
公安 机关 对 人民 检察院 的 复议 结果 不服 的 , 可以 向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提请 复核。 收到 公安 机关 起诉 决定 提请 , 起诉。 未成年 人 检察 部门 应当 指定 检察 人员 进行 审查 并 提出 审查 意见 , 检察 长 长 上 一级 一级 在 提请 复核 后 日内交 提请 复核 的 公安 机关 和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经 复核 改变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附 条件 , 应当 撤销 附 条件 交由 下级 附 交由 下级
第一 百 九十 二条 【被害人 申诉】 被害人 不服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 在 收到 附 条件 不 决定 书 后 七日 以内】 由 作出 附】立案 复查。
被害人 向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申诉 的 , 作出 决定 的 人民 检察院 材料 连同 连同 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的
上述 申诉 的 审查 由 未成年 人 检察 部门 负责。 承办 人员 审查 后 应当 提出 意见 , 决定 后 制作 复查 决定
复查 决定 书 应当 送达 被害人 、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 人民 检察院
被害人 不服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 在 收到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七日 后 提出 申诉 作出 附 条件 检察院 未成年 人 检察 指定 检察 后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经 复查 作出 起诉 决定 的 , 应当 撤销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的 附 条件 不 由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并将 复查 决定 抄送 人民 决定 决定
被害人 不能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自诉。
第一 百 九十 三条 【强制 措施】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在押 的 ,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后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强制 措施 的
考验 期未满 、 取保候审 期限 届满 的 , 应当 解除 取保候审 强制 措施 , 继续 进行 监督 考察。
第一 百 九十 四条 【考验 期】】 附 条件 不 起诉 考验 期 为 六个月 以上 一年 以下 长短 应当 与】】 所 犯罪 行】 和相 适应。 可能 判处 的 刑罚 在 六个月 以下 的 , 一般 应当 将 考验 期限 确定 为 的 刑罚 在 可以 参考 未成年 可能 判处 的 刑罚 参考 未成年期限。
考验 期 从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决定 之 日 起 计算。 考验 期 不 计入 审查 起诉 期限
在 考验 期 的 前 两个月 要 密切 关注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督促 其 , 形成 良好 嫌疑 人 良好 习惯 嫌疑 人教育 挽救 的 需要 ,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决定 后 可以 在 法定 期限 范围 内 适当 缩短 或 延长 考验 期
第一 百 九十 五条 【所附 条件】 人民 检察院 对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应当 附 下列 条件
(一) 遵守 法律 法规 , 服从 监督 ;
(二) 按照 考察 机关 的 规定 报告 自己 的 活动 情况 ;
(三)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区 (县) 或者 迁居 , 应当 报 经 考察 机关 批准
(四) 按照 考察 机关 的 要求 接受 矫治 和 教育。
前款 第四项 “按照 考察 机关 的 要求 接受 矫治 和 教育” 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完成 戒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 或者 其他 适当 的 处 遇 措施 ;
(二) 向 社区 或者 公益 团体 提供 公益 劳动 ;
(三) 不得 进入 特定 场所 、 与 特定 的 人员 会见 或者 通信 、 从事 特定 的 活动
(四) 向 被害人 赔偿 损失 、 赔礼道歉 等 ;
(五) 接受 相关 教育 ;
(六) 遵守 其他 保护 被害人 安全 以及 预防 再犯 的 禁止 性 规定。
所附 条件 应当 有 针对性 , 注意 考虑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特殊 需求 , 尤其 避免 对其 和 正常 生活 造成 负面
第一 百 九十 六条 【监督 考察】 在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考验 期内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不 起诉 的】 进行 监督】 嫌疑帮教 的 情况 , 并 督促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 监护人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加强 管教 , 人民 检察院 做好 监督 考察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会同 司法 社工 、 社会 观 护 基地 、 公益 组织 或者 犯罪 嫌疑 人 所在 、 居住 、 未成年 相关 机构 居民委员会 、职责 , 定期 进行 考察 、 教育 , 实施 跟踪 帮教。
考察 帮教 小组 应当 为 考察 对象 制作 个人 帮教 档案 , 对 考察 帮教 活动 情况 及时 、 , 并 在 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综合 评定 三个 工作 综合 评定
第一 百 九 十七 条 【心理学 运用】 人民 检察院 在 附 条件 不 决定 适用 、 监督 中 , 可以 运用】】
第一 百 九 十八 条 【考察 届满】 考验 期 届满 , 检察 人员 应当 制作 附 条件 不 起诉 考察 意见书 , 提出 起诉 或者】】 意见 , 报请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在 审查 起诉 期限 内 作出 起诉 或者 不 起诉 的 决定。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 案件 , 审查 起诉 期限 自 人民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日 起 中止 期 届满 之 日 附 自 届满 之 日 起 附 条件 起 起
第一 百 九 十九 条 【不 起诉】】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期内 没有 本 指引 所列】 的 情形】】 , 起诉 的】条件 不 起诉 考察 意见书 , 报请 检察 长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之前 , 应当 听取 被害人 意见
第二 百 条 【送达 告知】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考验 期满 后 决定 不 起诉 的 , 应当 制作 ,】】 机关】】 及其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送达 时 , 应当 告知 被 送达 人 , 检察 机关 将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涉嫌 犯罪 的 封存 , 被其 法定代理人 , 如有 单位 或者 个人 泄露 已 被 封存 的 不 起诉 记录 , 可以 向 检察 被害人 及其 诉讼 近 亲属 , 如果 , 可以 亲属 , , 可以书 后 七日 以内 向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申诉。 上述 告知 情况 应当 记录 在案。
第二 百 零 一条 【宣布 教育】 对 被 不 起诉 人 应当 举行 宣布 教育 仪式 , 具体 依照 本 指引 第一 百 七】 规定 办理
第二 百 零 二条 【申诉 办理】 被害人 对不起 诉 决定 不服 申诉 的 , 依照 本 指引 第一 百 九十 二条 规定 办理
第二 百 零 三条 【回访 帮教】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经过 附 条件 不 起诉 考察 后 作出 不 可以 与 被】 及其 监护人】 与决定 宣布 后 的 六个月 内 , 随时 掌握 未成年 人 的 思想 状态 和 行为 表现 , 共同 并 做好 相关 , 共同 可以 在回归 社会 情况 , 但 应当 注意 避免 对其 造成 负面 影响。
第二 百 零四 条 【撤销 附 条件 不 起诉】 在 考验 期内 , 发现 被 附 条件 不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有 之一 的 , 承办】】 案件 附 条件 不报请 检察 长 或者 检察 委员会 作出 撤销 附 条件 不 起诉 、 提起 公诉 的 决定 :
(一) 实施 新 的 犯罪 并 经 人民 检察院 查证 属实 的 ;
(二) 发现 决定 附 条件 不 起诉 以前 还有 其他 犯罪 需要 追诉 并 经 人民 检察院 查证 属实 的
(三) 违反 治安 管理 规定 , 造成 严重 后果 , 或者 多次 违反 治安 管理 规定 的 ;
(四) 违反 考察 机关 有关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监督 管理 规定 , 造成 严重 后果 , 或者 多次 违反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如实 供述 其他 犯罪 行为 , 但因 证据 不足 不予 认定 , 在 被 作出 决定 后 查证 作出 撤销 、 提起 作出 、 提起
第二 百零五 条 【漏罪 或 新 罪 的】】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在 考验 期内 的 或者 在 决定 条件】】 以前追诉 的 , 应当 将 案件 线索 依法 移送 有 管辖权 的 公安 机关 立案 侦查。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在 考验 期内 实施 新 犯罪 或者 在 决定 起诉 以前 还有 属实 的 , 人民 将 案件 或者审查 起诉 的 公安 机关 对 新 罪 或者 漏罪 无 管辖权 的 , 应当 通知 其 与 有 协商 协商 , , 并 案
对于 被 附 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在 考验 期内 实施 新 的 犯罪 或者 因 决定 条件 不 起诉 以前 犯罪 被 公安 机关 立案 人 能够 在 的 犯罪 能够 在 新查清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一并 提起 公诉 ; 不能 查清 的 , 应当 对 前 罪 作出 新 罪 、 后 另行
第四节 提起 公诉
第二 百 零 六条 【提起 公诉】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犯罪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实 、 充分 , 被 被】 的 ,】 、成长 经历 、 犯罪 原因 、 监护 教育 等 情况 , 认为 起诉 有 利于 对其 矫治 的 ; 或者 嫌疑 人 可能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 不 以下 刑罚 条件 不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不 同意 检察 机关 作出 附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提起 公诉。
第二 百零七 条 【量刑 建议】 对 提起 公诉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可以 综合 衡量 犯罪 未成年】】非 监禁 刑 或者 缓刑 的 建议 , 并 视 情况 建议 判处 禁止 令。
第二 百零八 条 【分 案 起诉】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案件 , 一般 与 成年人】 同 一个 公诉人 具有 成年人 同 一个 具有的 , 可以 不分 案 起诉 :
(一) 未成年 人 系 犯罪 集团 的 组织者 或者 其他 共同 犯罪 中 的 主犯 的 ;
(二) 案件 重大 、 疑难 、 复杂 , 分 案 起诉 可能 妨碍 案件 审理 的 ;
(三) 涉及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 分 案 起诉 妨碍 附带 民事诉讼 部分 审理 的 ;
(四) 具有 其他 不宜 分 案 起诉 的 情形。
第二 百零九 条 【分 案 审查】 共同 犯罪 的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分别 由 不同 级别 的】】 , 应当 注意 全 案 的 量刑 平衡。
第二 百一 十条 【先予 起诉】 对于 分 案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案件 , 一般 移送 人民法院。】】 未成年所 参与 的 犯罪 事实 , 不 影响 对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提起 公诉 的 , 应当 对 未成年 嫌疑 人 先予 先予 提起
第二 百一 十 一条 【文书 制作】 对于 分 案 起诉 的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案件 在 过程 中】 制作 一份】 以及 量刑分别 制作。
第二 百一 十二 条 【并 案】】 人民 检察院 对 未成年 人 与 成年人 共同 犯罪 案件 分别 在 诉讼 过程】】 案 起诉 情形】 人民法院
第二 百一 十三 条 【简易 程序】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应当 建议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一) 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实 、 充分 的 ;
(二) 犯罪 嫌疑 人 承认 自己 所 犯罪 行 , 对 被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没有 异议 的
(三) 犯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 辩护人 对 适用 简易 程序 没有 异议 的
第二 百一 十四 条 【建议 适用 缓刑】 对于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依法 可能 判处 拘役 、 有 悔罪 悔罪】 所 居住】 ,社会 帮教 措施 , 适用 缓刑 确实 不致 再 危害 社会 的 未成年 被告人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建议 人民法院 适用 缓刑
(一) 犯罪 情节 较轻 , 未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二) 主观 恶性 不大 的 初犯 或者 胁从犯 、 从犯 ;
(三) 被害人 同意 和解 或者 被害人 有 明显 过错 的 ;
(四) 其他 可以 适用 缓刑 的 情形。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对 未成年 被告人 适用 缓刑 建议 的 , 应当 将 未成年 被告人 能够 获得 有效 监管 、 书面 材料 于 判决 前 移送 人民法院
第二 百一 十五 条 【建议 适用 禁止】】 人民 检察院 根据 未成年 被告人 的 犯罪 原因 、 犯罪 、 、 犯罪 、 个人 一贯】 充分所 犯罪 行 的 关联 程度 , 可以 有 针对性 地 建议 人民法院 判处 未成年 被告人 在 管制 执行 期间 、 缓刑 期限 期限 内 适用 禁止
(一) 禁止 从事 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活动 :
1. 因 无 监护人 监管 或 监护人 监管 不力 , 经常 夜不归宿 的 , 禁止 在 未经 社区 矫正 机构 批准 的 情况 下 在外
2. 因 沉迷 暴力 、 色情 等 网络 游戏 诱发 犯罪 的 , 禁止 接触 网络 游戏 ;
3. 附带 民事 赔偿 义务 未 履行 完毕 , 违法 所得 未 追缴 、 退赔 到位 , 或者 罚金 , 禁止 进行。 高 消费 的 标准 可 当地 居民 人均 消费 居民 人均
4. 其他 确 有 必要 禁止 从事 的 活动。
(二) 禁止 进入 以下 一 类 或者 几 类 区域 、 场所 :
1. 因 出入 未成年 人 不宜 进入 的 场所 导致 犯罪 的 , 禁止 进入 夜总会 、 歌舞 厅 、 酒吧 、 营业 、 游戏 机房 、 溜冰 场 、 溜冰 溜冰 场
2. 经常 以大欺小 、 以强凌弱 进行 寻衅 滋事 , 在 学校 周边 实施 违法 犯罪 行为 的 , 禁止 进入 中小学 、 幼儿园 园区 及 确 因 本人 就学 原因 的
3. 其他 确 有 必要 禁止 进入 的 区域 、 场所。
(三) 禁止 接触 以下 一 类 或者 几 类 人员 :
1. 因受 同案犯 不良 影响 导致 犯罪 的 , 禁止 除 正常 工作 、 学习 外 接触 同案犯 ;
2. 为 保护 特定 人员 , 禁止 在 未经 对方 同意 的 情况 下 接触 被害人 、 证人 、 控告 人 举报人 举报人 及其 近
3. 禁止 接触 其他 可能 遭受 其 侵害 、 滋扰 的 人 或者 可能 诱发 其 再次 危害 社会 的 人。
建议 适用 禁止 令 , 应当 把握 好 禁止 令 的 针对性 、 可行性 和 预防性 , 并向 未成年 被告人 适用 禁止 令 , 督促 法定代理人 协助 司法机关 并向成年 被告人 接受 矫治 和 回归 社会。
第五节 出席 法庭
第二 百一 十六 条 【圆桌 审判】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在 公诉 时 ,】 圆桌 审判 方式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十六 周岁 以下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
可能 判处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或者 过失 犯罪 的 ;
犯罪 情节 轻微 ,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实 、 充分 , 被告人 ​​对 被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无 异议 的
(五) 犯罪 性质 较为 严重 , 但 被告人 系 初犯 或者 偶犯 , 平时 表现 较好 , 主观 恶性 不大 的
(六) 其他 适合 的 案件。
第二 百一 十七 条 【庭前 准备】 提起 公诉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检察 人员 应当 认真 做好 下列 出席 法庭 的 准备 工作
(一) 掌握 未成年 被告人 的 心理 状态 , 并 对其 进行 接受审判 的 教育。 必要 时 , 可以 再次 讯问 被告人
(二) 进一步 熟悉 案情 , 深入 研究 本案 的 有关 法律 政策 根据 案件 案件 , , 社会 调查 拟定 讯问 提纲 、 询问 、 证人 、 鉴定 人 提纲 举证 提纲 性质 ,
法庭 教育 词 可以 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刑事 违法 性 , 即 未成年 被告人 的 行为 已经 触犯 刑法 , 具有 应 受 处罚 促使 其 判决 , 树立 法治
(二) 社会 危害性 , 包括 对 被害人 、 未成年 被告人 本人 及其 家庭 、 社会 等 造成 的 伤害 促使 其 其 深刻
(三) 犯罪 原因 及 应当 吸取 的 教训 ;
(四) 未成年 被告人 自身 优点 , 对 今后 工作 、 学习 、 生活 提出 有 针对性 的 增强 回归 社会 社会
(五) 对 监护人 的 教养 方式 等 提出 建议 ;
(六) 其他 有 针对性 的 教育 、 感化 、 挽救 内容。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可以 根据 实际 需要 简化 操作。
第二 百一 十八 条 【庭前 沟通】 提起 公诉 的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 可以 在 开庭 前 与 未成年 被告人 的 法定代理人 、】】 等 交换 意见工作。
充分 听取 未成年 被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意见 后 , 可以 与 审判 人员 沟通 是否 有 选择 地 通知 未成年 、 单位 、 组织 或者 未成年 社区 单位到场。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庭前 会议】 人民法院 通知 人民 检察院 派员 参加 庭前 会议 的 , 由 出席 法庭 的 检察 人员 参加 , 必要 时 可以 配备 书记员 担任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建议 人民法院 通知 未成年 被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参加 庭前 会议。
第二 百二 十条 【出庭 要求】 出席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法庭 , 出庭 检察 人员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发育 程度 和】 未成年 人】。 发言 和, 所提 问题 简要 、 明确 , 并 注意 用语 文明 、 准确 , 通俗易懂。
出庭 检察 人员 在 庭审 活动 中 , 既 要 严格 执行 庭审 程序 树立 树立 法律 权威 , 体现 严肃 性 ; 又要 的 身心 特点 , 造成 不良 特点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辩护人 等 辩护 意见 不 正确 时 , 以 正面 说理 为主 , 做到 有理 、 必要 时 , 有理 时 针对 法定代理人下 予以 纠正 , 并 引导 他们 从未 成年人 长远 利益 的 角度 考虑 问题 , 帮助 未成年 被告人 树立 观念 观念 和 正确 价值观
对于 与 被害人 、 诉讼 代理人 意见 不一致 的 , 应当 认真 听取 被害人 、 诉讼 代理人 的 意见 , 机关 的 意见。 时 要 造成 的 意见 要 温和
对于 未成年 被告人 情绪 严重 不稳定 , 不宜 继续 接受审判 的 , 出庭 检察 人员 应当 建议 休庭。 未成年 被告人 的 法定代理人 或者 合适 成年人 休庭上述 情形 后 继续 开庭 审理。 必要 时 , 由 具有 心理 咨询 师 资质 的 检察 人员 或 心理 咨询 干预 和
第二 百 二十 一条 【法庭 教育】 出庭 检察 人员 在 整个 庭审 过程 中 , 应当 在 依法 将 将】 危害 后果】 原因等 予以 充分 阐述 , 尤其 对 未成年 被告人 在 庭审 中 暴露出 的 错误 认识 , 要 及时 、 耐心 地 予以 纠正
根据 具体 情况 , 出庭 检察 人员 可以 提请 法庭 安排 社会 调查 员 、 帮教 人员 、 心理 等 发言 , 对 未成年 进行 帮助 教育
在 法庭 作出 有罪 判决 后 , 出庭 检察 人员 应当 配合 法庭 对 未成年 被告人 进行 教育。 可以 依据 庭审 的 犯罪 事实 , 认罪 服法 犯罪 事实 认罪 服法其 认识 到 自己 的 犯罪 性质 、 危害 后果 和 应 受 处罚。 重点 是 指明 今后 的 未成年 被告人 感到 审判 , 而且 还 对其 进行 和 挽救 被告人 审判 , 而且改过 自新 的 信心 和 决心 , 实现 惩 教 结合 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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