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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c biện pháp rà soát an ninh mạng (2021)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法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Cục quản lý không gian mạng của Trung Quốc , Ủy ban Cải cách và Phát triển Quốc gia , Bộ công an , bộ Tài chính , Bộ thương mại , Ngân hàng Nhân dân Trung Quốc , Cơ qua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 Cục Phát thanh và Truyền hình Quốc gia , Cơ quan quản lý quốc gia về bảo vệ bí mật nhà nước , Ủy ban điều tiết chứng khoán Trung Quốc , Cơ quan quản lý mật mã quốc gia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8,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Hai 15,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An ninh mạng / Bảo mật máy tính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An ninh Quốc gia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确保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供应 链 安全 , 保障 网络 安全 和 数据 安全 , 维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保护 条例》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运营 者 采购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 网络 平台 运营 者 开展 数据 影响 或者 可能 , 应当 或者
前款 规定 的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运营 者 、 网络 平台 运营 者 统称 为 当事人。
第三 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坚持 防范 网络 安全 风险 与 促进 先进 技术 相 结合 、 过程 公正 透明 知识产权 保护 相 结合 、 事前 与 持续 监管 相 结合 、 与 社会 监管 相 、 承诺 与 社会 产品数据 处理 活动 安全 性 、 可能 带来 的 国家 安全 风险 等 方面 进行 审查。
第四 条 在 中央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委员会 领导 下 ,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 国家 广播 电视 总局 、 中国 委员会 、 国家 密码 管理局 、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设 在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 负责 制定 网络 安全 审查 相关 制度 规范 , 组织 网络 安全 审查
第五 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运营 者 采购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的 应当 预 判 该 产品 和 投入 使用 后 可能 带来 的 安全 风险。 影响 或者 可能 安全 的。 影响 可能 国家 安全 的 审查安全 审查。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保护 工作 部门 可以 制定 本 行业 、 本 领域 预 判 指南。
第六 条 对于 申报 网络 安全 审查 的 采购 活动 ,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者 应当 通过 采购 等 要求 产品 产品 配合 网络 安全 审查 , 不 利用 应当 通过 网络 不 利用 的数据 、 非法 控制 和 操纵 用户 设备 , 无正当理由 不 中断 产品 供应 或者 必要 的 技术 支持 服务 等
第七 条 掌握 超过 100 万 用户 个人 信息 的 网络 平台 运营 者 赴 国外 上市 , 必须 向 网络 审查 办公室 申报 网络 安全
第八 条 当事人 申报 网络 安全 审查 , 应当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申报 书 ;
(二) 关于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分析 报告 ;
(三) 采购 文件 、 协议 、 拟 签订 的 合同 或者 拟 提交 的 首次 公开 募股 IPO) 等 上市 申请 文件 ;
(四) 网络 安全 审查 工作 需要 的 其他 材料。
第九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应当 自 收到 符合 本 办法 第八 条 的 审查 材料 10 个 工作 日内 , 确定 是否 需要 并 书面 通知
第十 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重点 评估 相关 对象 或者 情形 的 以下 国家 安全 风险 因素 :
(一) 产品 和 服务 使用 后 带来 的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被 非法 控制 、 遭受 干扰 或者 破坏 的 风险
(二) 产品 和 服务 供应 中断 对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业务 连续性 的 危害 ;
(三) 产品 和 服务 的 安全 性 、 开放 性 、 透明 性 、 来源 的 多样性 , 可靠性 以及 因为 贸易 等 因素
(四)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遵守 中国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情况 ;
(五) 核心 数据 、 重要 数据 或者 大量 个人 信息 被 窃取 、 泄露 、 毁损 以及 非法 、 非法 出境 出境 的
(六) 上市 存在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 核心 数据 、 重要 数据 或者 大量 个人 信息 、 控制 、 的 风险 , 以及 网络 以及
(七) 其他 可能 危害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 网络 安全 和 数据 安全 的 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认为 需要 开展 网络 安全 审查 的 , 应当 自 发出 书面 日内 包括 形成 审查机制 成员 单位 、 相关 部门 征求 意见 ; 情况 复杂 的 , 可以 延长 30 个 工作日。
第十二 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和 相关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审查 结论 建议 之 15 个 工作 日内 书面 回复 意见
网络 安全 审查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 相关 部门 意见 一致 的 ,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以 结论 通知 当事人 , 按照 特别 并 通知 , 按照 特别
第十三 条 按照 特别 审查 程序 处理 的 ,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应当 相关 单位 和 部门 意见 , 深入 分析 评估 , 再次 形成 结论 建议 , 并 征求 网络 工作 机制 , 并 网络 审查 工作 机制 意见报 中央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委员会 批准 后 , 形成 审查 结论 并 书面 通知 当事人。
第十四 条 特别 审查 程序 一般 应当 在 9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情况 复杂 的 可以 延长。
第十五 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要求 提供 补充 材料 的 , 当事人 、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提交 补充 材料 计入 审查
第十六 条 网络 安全 审查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认为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安全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数据 处理 活动 , 由 网络 审查 办公室 按 程序 报 中央 和 信息 按 程序 中央 安全 和 信息 依照规定 进行 审查。
为了 防范 风险 , 当事人 应当 在 审查 期间 按照 网络 安全 审查 要求 采取 预防 和 消减 风险 的 措施
第十七 条 参与 网络 安全 审查 的 相关 机构 和 人员 应当 严格 保护 , 对 在 审查 工作 秘密 、 产品 和承担 保密 义务 ; 未经 信息 提供 方 同意 , 不得 向 无关 方 披露 或者 用于 审查 以外 的 目的
第十八 条 当事人 或者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认为 审查 人员 有失 客观 公正 , 或者 未能 知悉 的 信息 , 可以 向 或者 的 , 可以 向
第十九 条 当事人 应当 督促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履行 网络 安全 审查 中 作出 的 承诺。
网络 安全 审查 办公室 通过 接受 举报 等 形式 加强 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的 规定 处理
第二十 一条 本 办法 所称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主要 指 核心 网络 设备 重要 通信 通信 产品 、 服务器 、 大 容量 大型 数据库 和对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 网络 安全 和 数据 安全 有 重要 影响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第二十 二条 涉及 国家 秘密 信息 的 , 依照 国家 有关 保密 规定 执行。
国家 对 数据 安全 审查 、 外商 投资 安全 审查 另有 规定 的 , 应当 同时 符合 其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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