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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c biện pháp hành chính của Trung Quốc đối với viện trợ nước ngoài (2021)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thương mại , Bộ ngoại giao , Cơ quan Hợp tác Phát triển Quốc tế Trung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ám 27,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quốc tế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谋划 和 统筹 协调 , 规范 对外 援助 管理 , 提升 依据 有关 法律 制定 本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对外 援助 是 指 使用 政府 对外 援助 资金 向 受援 方 提供 经济 、 人才 、 等 支持 的 活动
第三 条 对外 援助 的 受援 方 主要 包括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经 建立 外交 关系 且 有 接受 援助 的 以及 以 发展中国家 为主 的 国际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发达国家 或者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 外交 关系 的 发展中国家 也 可以 作为 受援 方
第四 条 对外 援助 致力于 帮助 受援 方 减轻 与 消除 贫困 , 改善 受援 方 民生 和 生态 环境 方 经济 发展 增强 受援 方 , 巩固援 方 的 友好 合作 关系 , 促进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 推动 构建 新型 国际 关系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五 条 对外 援助 应当 坚持 正确 义 利 观 和 真实 亲 诚 理念 , 相互 尊重 , 平等 共赢 ; 尊重 他 国内 政 政治 条件而 为 , 重 信守 诺 , 善始善终 ; 因 国 施 策 , 共 商 共建 , 形式 多样 , 注重 实效
第六 条 国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以下 简称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负责 拟订 对外 援助 方针 政策 推进 对外 援助 方式 改革 , 管理 对外 援助 资金 规模 和 , 编制 援助 资金 和 方向 , 编制 ,项目 , 监督 评估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 组织 开展 对外 援助 国际 交流 合作。
商务部 等 对外 援助 执行 部门 (以下 简称 援外 执行 部门) 负责 对外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援助 相关 , 承担 承担 对外 执行 工作 与 受援 方 协商 和 对外 援助 受援 方 办理 对外 援助 负责, 选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或者 派出 对外 援助 人员 , 管理 本 部门 的 对外 援助 资金
外交部 负责 根据 外交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援助 相关 建议。 驻外 使 领馆 (团) 统筹 国际 组织) 协助 办理 , 协助 , 与并 进行 政策 审核 , 负责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境外 监督 管理。
第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部际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对外 援助 重大 问题
第八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制定 统一 的 中国 政府 对外 援助 标识 , 负责 标识 使用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 章 对外 援助 政策 规划
第九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方针 和 中长期 政策 规划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分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政策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总体 方案 和 年度 计划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研究 对外 援助 方式 的 改革 措施 , 并 推动 改革 措施 落实
第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牵头 推进 对外 援助 法制 化 建设 , 与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职责 相应 的 对外 对外
第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储备 制度 , 搜集 、 审核 和 确定 具体 储备 项目 , 实行 动态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是 编制 对外 援助 资金 计划 和 预算 , 以及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的 主要 依据
第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拟订 对外 提供 援助 的 援款 协议 草案 , 与 受援 方 进行 谈判 以 中国 政府 政府
第三 章 对外 援助 方式
第十六 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主要 包括 无偿 援助 、 无息贷款 和 优惠 贷款 三种 类型。
无偿 援助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减贫 、 减灾 、 民生 、 社会 福利 、 公共 服务 、 人道主义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无息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公共 基础 设施 、 工农业 生产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优惠 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具有 经济效益 的 生产 型 项目 、 资源 能源 开发 项目 、 设施 建设 项目 方面 的 援助
第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通过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等 方式 创新 对外 援助 形式。
第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以 项目 援助 为主。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可以 向 受援 方 提供 现汇 援助。
第十九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主要 包括 以下 类型 :
(一) 成套 项目 , 即 通过 组织 或者 指导 施工 、 安装 试 生产 生产 全 过程 阶段 , 向 受援 方 生产 生活 、 服务 等 成套 设备 和 工程 设施 和 生产 全 过程 工程 设施 质量 保证服务 的 项目 ;
(二) 物资 项目 , 即向 受援 方 提供 一般 生产 生活 物资 、 技术性 产品 或者 单项 设备 承担 必要 配套 配套 的
(三) 技术 援助 项目 , 即 综合 采用 选派 专家 、 技术 工人 或者 提供 政策 和 等 手段 帮助 实现 某一 特定 政策 、 目标
(四) 人力 资源 开发 合作 项目 , 即为 受援 方 人员 提供 各种 形式 的 学历 学位 培训 、 人员 交流 专家 服务 的 学历
(五) 志愿 服务 项目 , 即 选派 志愿者 到 受援 方 从事 公益性 服务 的 项目 ;
(六) 援外 医疗队 项目 , 即 选派 医务 服务 人员 , 并 无偿 提供 部分 医疗 设备 受援 方 进行 或者 巡回 医疗 服务 的
(七) 紧急 人道主义 援助 项目 , 即 在 有关 国家 遭受 人道主义 灾难 的 情况 下 , 物资 、 、 救援 人员 等 实施 救助 , 等 实施 救助
(八)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项目 , 即 使用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 支持 国际 组织 、 社会 组织 、 等 实施 实施 的
第二十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一般 通过 政府 间 援助 方式 实施 , 主要 有 以下 方式 :
(一) 中方 负责 实施 ;
(二) 中方 与 受援 方 按 商定 分工合作 实施 ;
(三) 在 落实 中方 外部 监督 的 前提 下 由 受援 方 自主 实施 ;
(四) 中方 也 可以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第二十 一条 加强 对外 援助 资金 管理 、 援外 优惠 贷款 管理 , 有关 规定 另行 制定。
第四 章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第二十 二条 受援 方 有 援助 需求 时 , 应当 将 项目 建议 通过 驻外 使 领馆 (团) , 驻外 使 对 受援 驻外审核 并 形成 明确 意见 后 报 外交部 和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并 抄报 援外 执行 部门。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项目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在 立项 前 应当 经过 可行性 研究。
中方 可以 要求 受援 方 提供 拟 立项 项目 的 相关 资料 , 作为 进行 可行性 研究 的 前提。
第二十 四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组织 项目 前期 论证 , 根据 可行性 研究 结果 确定 项目 , 并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第二十 五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后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受援 方 方 商 签 协议 , 明确 协议 和 义务 ,税收 减免 、 安全 保障 等。
第二十 六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过程 中 涉及 立项 协议 内容 重大 调整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后 可以 进行 与 外方 签订 补充 补充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调整 的 建议。
第二 十七 条 中方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的 对外 援助 发展 合作 署 商 签 合作
第二 十八 条 优惠 贷款 项 下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应当 在 承办 金融 意见 后 按照 并 与 后
第二 十九 条 人道主义 灾难 发生 后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紧急 援助 方案 , 并 办理 立项
第五 章 对外 援助 实施 管理
第三 十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根据 现行 部门 分工 统筹 安排 援外 执行 部门 组织 实施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据 立项 批准 内容 组织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安全 、 投资 投资 控制 可以 委托 有关 机构 有关
第三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推动 重大 项目 实施 , 协调 解决 项目 实施 中 的 问题。
第三 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商务部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资格 进行 , 制定 有关 有关 管理
第三 十三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由 中方 负责 实施 的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选定 具体 项目 实施 主体
第三 十四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不得 将 所 承担 的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第三 十五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签 对外 援助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具体 事宜 规定 具体 事宜
第三 十六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签 对外 援助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具体 事宜 规定 具体 事宜
第三 十七 条 因 外交 、 国家 安全 或者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等 原因 , 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无法 实施 时 署 按照 程序 或者 终止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建议。
第三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执行 完毕 后 , 中方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办理 政府 间 交接 商 签 政府 政府
第三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出口 物资 口岸 验放 机制
除 涉及 国家 实施 出口 管制 的 货物 、 技术 、 服务 等 物 项 外 , 对外 援助 物资 不 纳入 配额 和 许可证
第四 十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应当 专款 专用 、 单独 核算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 援助 人员 是 指 政府 或者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派遣 对外 援助 援助 任务 的 援助 人员 在外 执行 期间 享有 国家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应当 遵守 中国 和 受援 方 的 法律 法规 , 尊重 受援 方 的 风俗习惯。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应当 加强 对 对外 援助 人员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有关 规定 保证 对外 援助 人员 援助 任务 期间 享有 待遇 任务 期间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依法 给予 表彰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突出 合作 和 任务 发展 合作为 烈士。
第四 十二 条 对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的 违法 违规 行为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合作 署 和 投诉 或者
第六 章 对外 援助 监督 和 评估
第四 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监督 制度 , 对 对外 的 实施 情况 情况
第四 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评估 制度 , 制定 援助 情况 评估 标准 , 组织 开展
第四 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诚信 评价 分工 对 实施 项目 过程 中 评价 对 项目 过程 中
第四 十六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信息 报送 制度。
援外 执行 部门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组织 实施 情况 , 以及 项目 组织 的 质量 质量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组织 投资 控制 等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外交部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报送 对外 援助 中 发现 的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报送 进度 和 投资
第四 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建立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 收集 、 编制 对外 援助 援助
援外 执行 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 定期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报送 报送 统计 相关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职权 给予 警告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依法
(一) 将 所 承担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的 ;
(二) 未按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履行 义务 或者 迟延 履行 义务 , 影响 项目 正常 实施 造成 严重 不良 不良 影响
(三) 挪用 对外 援助 资金 的 ;
(四) 未按 规定 保证 外派 对外 援助 人员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 未 提供 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障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违反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给予 行政 处罚 ;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四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和 驻外 使 (团 团) 的 对外 援助 管理 中 之一 的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职务 便利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物 为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二)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 致使 国家 利益 遭受 损失 的 ;
(三)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第八 章 附则
第五 十条 对外 军事 援助 ,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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