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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ợt 34 các trường hợp hướng dẫn SPP (2022)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 34 批 指导 性 案例

Loại tài liệu Các trường hợp điển hình

Cơ quan phát hành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Hai 21, 2022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Các trường hợp hướng dẫn của Trung Quốc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三 十四 批 指导 性 案例
mục lục
检 例 第 136 号 仇 某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案
检 例 第 137 号 郎 某 、 何某 诽谤 案
检 例 第 138 号 岳某 侮辱 案
检 例 第 139 号 钱某 制作 、 贩卖 、 传播 淫秽 物品 牟利 案
检 例 第 140 号 柯某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案
仇 某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案
(检 例 第 136 号)
[关键词]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情节 严重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要旨]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罪 中 的 “英雄 烈士” , 是 指 已经 牺牲 、 逝世 的 烈士。 在 同一 案件 中 , 人 所 侵害 的 群体 中 既有 烈士 , 又有 侵害 的 , 又有 人物整体 评价 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 不宜 区别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罪 、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后 ,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后 , 其他烈士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 情节 严重 的 , 构成 侵害 英雄 名誉 、 、 荣誉 罪 行为 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侵害 英雄 烈士 、 荣誉 , 引起 广泛传播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为 、 荣誉 , 引起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 应当 认定 为 “情节”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近 亲属 不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 检察 机关 在 提起 公诉 时 , 提起 附带 民事 民事
【基本 案情】
被告人 仇 某 , 男 , 1982 年 出生 , 南京 某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边防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检察 履职 情况】
(一) 引导 侦查 取证
2021 年 2 20 日 , 江苏 省 南京市 公安局 建邺 分局 对 仇 某 以 涉嫌 寻衅 滋事 罪 拘留 拘留。 建邺区 人民、 动机 、 情节 、 行为 方式 及 造成 的 社会 影响 等 方面 提出 收集 证据 的 意见 , 开展 公益 诉讼 诉讼
(二) 审查 逮捕
2021年2月25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 审查 起诉
2021 年 3 11 日 , 建邺 分局 以 仇 某 涉嫌 侵害 英雄 、 荣誉 罪 本案 本案 系认定 事实 基础 上 , 邀请 不同 职业 、 年龄 、 文化程度 的 群众 听证 , 就 量刑 问题 并对 仇 某 认 罚 教育 工作 认 认 罚 就 量刑下 自愿 签署 具 结 书。
4 26 日 , 建邺区 人民 检察院 以 仇 某 涉嫌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罪 提起 八个月 的 量刑 检察 机关提出 希望 检察 机关 依法 办理。 检察 机关 遂 提起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 请求 判令 仇 某 门户 网站 及 公开 赔礼道歉 、 消除
(四) 指控 与 证明 犯罪
2021 年 5 31 日 , 江苏 省 南京市 建邺区 人民法院 依法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仇 某 对 事实 、其 家属 道歉 , 向 社会 各界 忏悔。 辩护人 对 指控 罪名 不 持异议 , 认为 仇 某 主观 发布 的 微 , 但 绝大多数 的 观点 , 但 的 观点的 不良 影响 较小。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 仇 某 作为 具有 媒体 从业 经历 的 “网络 大 V”, 恶意 用 游戏 术语 诋毁 、 贬损 卫国 官兵 , 主观 恶性 明显。 其 微 博 账户 250 余 万 粉丝 ,其 不当 言论 在 网络 上 迅速 扩散 、 蔓延 , 网友 对其 口诛笔伐 , 恰恰 说明 其 言论 严重 情感 , 损害 损害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出示 证据 , 证明 仇 某 的 行为 、 后果 发表 了 公益 诉讼 及其 诉讼 刑事 附带 民事 事实 刑事
(五) 处理 结果
建邺区 人民法院 审理 后 当庭 宣判 , 采纳 检察 机关 指控 的 事实 、 罪名 及 量刑 建议 , 支持 公益 诉讼 , 侵害 英雄 烈士 判处 有期徒刑 侵害 英雄 判处 有期徒刑某 自 判决 生效 之 日 起 十 日内 通过 国内 主要 门户 网站 及 全国性 媒体 公开 赔礼道歉 , 宣告 宣告。法治 日报》 及 法制 网 发布 道歉 声明。
【指导 意义】
(一)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罪 中 的 “英雄 烈士” 应当 依照 刑法 修正案 的 本意 作 适当 解释。 本 罪 的 “英雄 烈士” , 是 指 已经 牺牲 、 逝世 解释。 “英雄 烈士” , 是 指 已经 牺牲 、 逝世 的 英雄 烈士。 如果 行为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健在 的 英雄 模范 人物 名誉 、 , 构成 犯罪 犯罪 可以 罪 、 刑事责任。 但是 , 如果 中 , 中 ,有 已 牺牲 的 烈士 , 又有 健在 的 英雄 模范 人物 时 , 整体 评价 为 侵害 英雄 的 行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和 侮辱 英雄 烈士 名誉 罪 和 侮辱 虽不但 事迹 、 精神 被 社会 普遍 公认 的 已故 英雄 模范 人物 的 、 荣誉 被 侵害 的 国家 、 巨大 贡献 和 牺牲 , 、 荣誉 贡献 和 牺牲 名誉 、 荣誉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罪 的 犯罪 对象 , 与 英雄 烈士 的 名誉 、 荣誉 予以 刑法 上 的 一体 保护
(二)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后 , 侮辱 诽谤 英雄 烈士 名誉 的 , 、 荣誉 罪 修正案 、侮辱 、 诽谤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 构成 犯罪 的 可以 按照 寻衅 滋事 罪 刑法 修正案 实施 后 , 对 为 侵害立法 精神 , 更 具有 针对性 , 更有 利于 实现 对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特殊 保护 修正案 (的 行为 , 处理 的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从 旧 兼 从轻” 原则 , 以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罪 追究 刑事责任。
(三)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 荣誉 罪 中 “情节 严重” 的 认定 , 可以 参照 《网络 的 解释》 的 规定 , 可以 结合 案发 时间 节点 、 社会 影响 等 综合 案发 时间 节点 、 影响 等 综合。 《网络 诽谤 的二条 规定 , 同一 诽谤 信息 实际 被 点击 、 浏览 次数 5000 次 以上 , 或者 被 转发 500 以上 的 ; 造成 其 近 亲属 精神 自杀 等受过 行政 处罚 , 又 诽谤 他人 的 ; 具有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的 , “情节 严重”。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侵害 英雄 名誉 、 荣誉 案件 时 , 可以 参照 上述 标准 , 、 荣誉 案件 上述 标准 或者 虽未 达到 上述 数量, 但 在 特定 时间 节点 通过 具有 公共 空间 属性 的 网络 平台 和 公然 公然 侵害 英雄 烈士 、 荣誉 , 引起 广泛传播 , 造成 社会 影响 的 , 也 可以 认定 为 英雄 , 为 “情节 严重”。 对于 只是 在 相对空间 , 如 在 亲友 微 信 群 、 微 信 朋友 圈 等 发表 不当 言论 , 没有 造成 大 范围 传播 的 , 可以 不 “情节 严重”。
(四) 刑事 检察 和 公益 诉讼 检察 依法 协同 履职 , 维护 公共 利益。 检察 机关 名誉 、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经 征询 烈士 没有 近 或者 经 征询 提出应当 充分 履行 刑事 检察 和 公益 诉讼 检察 职能 , 提起 公诉 的 同时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诉讼 , 的法院 同一 合议庭 审理 、 同步 判决 , 提高 诉讼 效率 、 确保 庭审 效果。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十二 条 、 第二 百 九 十九 条 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 百 八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第二十 二条 、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十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法》 第二 条 、 第三 条 、 第四 条
《国家 功勋 荣誉 表彰 条例》 第一 条 、 第二 条 、 第五 条 、 第六 条 、 第七 、 第八 条 条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第二 条 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十条
郎 某 、 何某 诽谤 案
(检 例 第 137 号)
[关键词]
网络 诽谤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能动 司法 自诉 转 公诉
[要旨]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他人 , 破坏 公众 安全感 , 严重 扰乱 网络 社会 秩序 , 符合 刑法第二百 四十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依法 履行 追诉 职责 , 作为 公诉 案件对 公安 机关 未 立案 侦查 , 被害人 已 提出 自诉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处理 好 由 自诉 向 公诉 程序 的 转换
【基本 案情】
被告人 郎 某 , 男 , 1993 年 出生 , 个体 工商 户。
被告人 何某 , 男 , 1996 年 出生 , 务工。
被害人 谷某 , 女 , 1992 年 出生 , 务工。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 月 至 12 月 , 此事 经 多家 媒体 报道 引发 网络 热 议 , 其中 , 仅 微 “被 造谣 出轨 女子 至今” 阅读 量 就 达 4.7 亿 次 、 话题 讨论 5.8 万 人次。 该事件 在 网络 上 广泛传播 , 给 广大 公众 造成 不 安全感 , 严重 扰乱 了 网络 社会 公共秩序。
【检察 履职 情况】
(一) 推动 案件 转为 公诉 程序 办理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 相关 事件 及 视频 在 网络 上 进一步 传播 、 蔓延 , 案件 情势 重大 变化。。 认为 某 、 不仅 侵害 被害人 的 人格 经 网络 经 网络由于 本案 被 侵害 对象 系 随意 选取 , 具有 不 特定 性 , 人 都 可能 成为 被 破坏 了 对 此类 案件 , 由 收集 证据 此类 案件 , 人 收集 证据 证据的 证明 标准 难度 很大 , 只有 通过 公诉 程序 追诉 才能 及时 、 有效 固定
12 月 25 日 , 余杭 分局 对 郎 某 、 何某 涉嫌 诽谤 罪 12 月 26 日 , 谷某 向 余杭 区 人民法院
(二) 引导 侦查 取证
余杭 区 人民 检察院 围绕 诽谤 罪 “情节 严重” 的 标准 以及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公诉 情形 , 公安 公安 机关 提出 信息 传播 侵害 被害人 人格 权 与 社会 秩序 、 公众收集 固定 的 意见。 公安 机关 经 侦查 , 及时 收集 、 固定 了 诽谤 信息 传播 扩散 情况 低俗 评论 评论 的 传播
(三) 审查 起诉
Năm 2021 1 月 20 日 , 余杭 分局 将 该案 移送 审查 起诉。 余杭 区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何某 为 为大量 阅读 、 转发 , 严重 侵害 谷某 的 人格 权 , 导致 谷某 被 公司 劝退 , 随后 使 谷某 遭受 社会 评价 也 且 二 谷某 评价随意 , 造成 不 特定 公众 恐慌 和 社会 安全感 、 秩序 感 下降 ; 诽谤 信息 在 网络 上 , 引发 大量 网络 公共秩序 造成 危害 社会 网络 公共秩序 危害 社会六条 第二款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规定。
2 月 26 日 , 余杭 区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对 郎 某 、 何某 以 涉嫌 诽谤 罪 提起 公诉 被告人 认罪 认 赔偿 并, 缓刑 二年 的 量刑 建议。
(四) 指控 与 证明 犯罪
2021 年 4 30 日 , 余杭 区 人民法院 依法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庭审 中 , 二 被告人 认罪 认 罚
辩护人 对 检察 机关 指控 事实 、 定性 均无 异议。 郎 某 的 提出 , 诽谤 信息 的 的 编辑 多 因 一 果。 指出 , 因 一 果 答辩 指出 , 知道性 、 不 可控 性 , 诽谤 信息 会 被 他人 转发 或者 评论 , 因此 , 他人 的 扩散 承担 责任。 转发 , 恰恰 对 社会
(五) 处理 结果
余杭 区 人民法院 审理 后 当庭 宣判 , 采纳 检察 机关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和 量刑 建议 , 一年 , 缓刑 二 , 二
【指导 意义】
(一) 准确 把握 网络 诽谤 犯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认定 条件。 网络 涉及 面 广 浏览量 大 , 一旦 扩散 造成 较大 社会 影响 , 与 的 发生 在 较大 社会 影响 发生 在诽谤 案件 不同 , 通过 网络 诽谤 他人 , 诽谤 信息 经由 网络 广泛传播 严重 损害 被害人 人格 权 公 序 安全感 , 严重 扰乱 网络 的 , , 严重 扰乱 公共秩序 的 ,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第三 条 “其他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对此 , 可以 根据 犯罪 方式 、 对象 、 内容造成 后果 等 , 综合 全 案 事实 、 性质 、 情节 和 危害 程度 等 予以 评价。
(二) 坚持 能动 司法 , 依法 惩治 网络 诽谤 犯罪。 网络 诽谤 广 、 危害 大 消除 , 被害人 被害人 、 维权 难 , 通过 实现 权利 、 危害 维权 实现 权利 通过人 刑事责任。 如果 网络 诽谤 犯罪 侵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 就 适用 公诉 程序 处理。 新 时代 保护 的加强 与 其他 执法 司法机关 沟通 协调 , 依法 启动 公诉 程序 , 及时 有效 打击 犯罪 , 加强 的 刑法 保护 网络 社会 秩序 , 营造 ,
(三) 被害人 已 提起 自诉 的 网络 诽谤 犯罪 案件 , 因 侵害 公共 利益 需要 需要 程序 办理 的 , 应当 好 程序 转换 对 自诉 人 已经 提起 自诉 的。 的 的 犯罪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 应当 适用 公诉 程序 的 , 应当 履行 监督 职责 , 建议 公安 机关 立案 侦查 在 公安 机关 , 对 自诉 人 提起 自诉 案件 , 人民法院 尚未 公安 自诉 人 案件 , 人民法院 尚未 , 检察 机关 可以意见 , 由其 撤回 起诉。 人民法院 对 自诉 人 的 自诉 案件 受理 以后 公安 机关 又 可以 征求 可以公诉 案件 审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 百 四十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九 百 九十 条 、 第九 百 九十 一条 、 第一 千 零 二十 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第二 条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解释》 第一 条 、 第三 百二 十条
岳某 侮辱 案
(检 例 第 138 号)
[关键词]
网络 侮辱 裸照 情节 严重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公诉 程序
[要旨]
利用 信息 网络 散布 被害人 的 裸体 视频 、 照片 及 带有 侮辱性 的 , 公然侮辱 他人 , 贬损 他人 名誉 自杀 等 后果 , 秩序 的罪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基本 案情】
被告人 岳某 , 男 , 1982 年 出生 , 农民。
被害人 张某 , 女 , 殁 年 34 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 侮辱 信息 在 当地 迅速 扩散 、 发酵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同时 , 岳某 还 微 信 骚扰 丈夫。 张某 最终 不堪 信。
【检察 履职 情况】
(一) 审查 逮捕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7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强奸罪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肃宁县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 因 张某 死亡 , 且 无 其他 证据 , 无法 证实 岳某 实施 了 但 岳某 为 张某 的 裸体 文字 岳某 的 裸体 文字 的微 信 朋友 圈 和 快手 等 网络 平台 , 公然 贬损 张某 人格 破坏 其 名誉 , 严重 , 其 刑事责任。 , 其,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 应当 适用 公诉 程序 追诉。 7 月 20 日 , 肃宁县 人民 检察院 以 岳某 涉嫌 侮辱 罪 对其 批准
(二) 审查 起诉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向腾讯、快手公司补充调取岳某的账号信息及发布内容,确定发布内容的浏览量,以及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审查后,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 指控 与 证明 犯罪
2020 年 11 25 日 , 河北省 肃宁县 人民法院 依法 不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被告人 岳某 表示 认罪 认 罚。 岳某 的 辩护人 提出 , 岳某 的 行为 不 构成 犯罪。 一是 岳某 行为 属于 民事 侵权行为 , 隐私 尚未 达到 “情节 严重” ; 二 是 岳某 岳某 出于 侵权行为 达到 “情节 严重” ; 二 是 岳某 出于 专门 散布张某 隐私 视频 和 照片 的 目的 而 开设 快手 账号 , 两个 账号 粉丝 4 人 , 不会 有 粉丝 的 人 人 浏览 , 符合 侮辱 罪 “公然 性” 要求。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 岳某 浏览 “公然 性” 要求。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 岳某 的 行为 已 构成侮辱 罪。 一是 张某 因 岳某 的 侮辱 行为 而 自杀 , 该 侮辱 行为 与 死亡 结果 存在 关系 , 属于 “情节 严重” ; 二 是 侮辱 行为 具有 “公然 性”。 岳某 将 被害人 的 裸照 属于 “严重” ; 二 是 侮辱 行为 具有 “公然 性”。 岳某 将 被害人 的 裸照 、发送 到 网络 上 , 使 不 特定 多数 人均 可以 看到 , 符合 侮辱 “公然 性” 的 规定。 而且 , 快手 ỨNG DỤNG 并非 只有 成为 粉丝 浏览 , 粉丝 人数 少 不代表 浏览 人数 少照片 的 浏览量 分别 为 222 次 、 429 次 , 且 证人 岳某坤 等 证实 曾 接收 到 快手 同城 推送 的 带有 侮辱性 文字 照片
(四) 处理 结果
2020 12 3 日 , 肃宁县 人民法院 作出 判决 , 采纳 检察 机关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和 罪 判处 判决 宣告已 生效。
【指导 意义】
(一) 侮辱 他人 行为 恶劣 或者 造成 被害人 精神 失常 、 自残 、 自杀 等 严重 后果 的 “情节 严重”。 行为 人 以 破坏 名誉 、 贬低 他人 人格 为 目的 “情节 严重”。 行为 人 以 破坏 他人 名誉 、 他人 人格 为 为 , 故意 在 网络 上 对行为 , 如 散布 被害人 的 个人 隐私 、 生理 缺陷 等 , 情节 严重 , 应当 认定 认定 “情节 严重” , 包括 行为 恶劣 、 后果 严重 等 情形 , 如 当众 “严重” , 包括 行为 恶劣 、 后果 严重 等 情形 , 如 当众 撕 光 妇女 衣服 的 ,泼洒 粪便 、 污物 的 , 造成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精神 失常 自残 、 自杀 的 , 受过 行政 的 , 在 网络 隐私 导致情形。
(二) 侮辱 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可以 结合 行为 方式 、 社会 影响 等 综合 认定 侮辱 罪 属于 告诉 才 处理 的 , 但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国家 利益 的 除外 严重 严重 秩序 和 国家 利益 的 除外 行为 人 利用 信息 网络案件 中 , 是否 属于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 可以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的 最高 法律》 的。网络 上 散布 被害人 裸照 、 视频 等 严重 侵犯 他人 隐私 的 信息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网络 上 散布 信息 , 导致 对 评价 评价 , 社会 影响, 而且 严重 扰乱 社会 秩序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其他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 按照 公诉 程序 依法 追诉。
(三) 准确 认定 利用 网络 散布 他人 裸照 、 视频 等 隐私 行为 性质。 行为 人 交往 期间 , 的 裸照 、 视频 获取 获取 行为。 行为散布 , 均 应当 承担 相应 法律 责任 , 情节 严重 的 , 要 追究 刑事责任。 对 上述 罪 还是 要 结合 行为 人 的 综合 判断 结合 行为 人 方面 综合 判断 破坏、 贬低 特定 人 人格 为 目的 , 故意 在 网络 上 对 特定 对象 侮辱 行为 , , 的 认定 为 如果 行为 人 出于 寻求 动机 , 动机 ,进行 身体 或者 精神 强制 , 使 之 不能 反抗 或者 不敢 反抗 , 进而 实施 侮辱 的 行为 , 认定 为 强制 强制 侮辱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 百 四十 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的 第二 条 、 第三 条 、
钱某 制作 、 贩卖 、 传播 淫秽 物品 牟利 案
(检 例 第 139 号)
[关键词]
制作 、 贩卖 、 传播 淫秽 物品 牟利 私密 空间 行为 偷拍 淫秽 物品
[要旨]
自然人 在 私密 空间 的 日常生活 属于 民法典 保护 的 隐私。 行为 人 牟利 为 目的 , 偷拍 成 视频 、 传播 方式 予以 侵犯 他人具有 描绘 性行为 、 宣扬 色情 的 客观 属性 , 符合 刑法 关于 “淫秽 物品” 的 规定 , 构成 犯罪 , 应当 以 制作 、 贩卖 、 淫秽 物品 牟利 罪 追究 刑事责任 以 牟利 物品 以 牟利可以 通过 偷拍 设备 实时 观看 或者 下载 视频 文件 的 , 属于 该 罪 “贩卖 、 传播” 行为。 检察 机关 办理 涉及 偷拍 他人 的 刑事 案件 时 , 应当 根据 犯罪 的 主客观 “贩卖 、 传播” 行为。 检察 机关 办理 涉及 的 刑事 案件 时 , 应当 犯罪 的 主客观
【基本 案情】
被告人 钱某 , 男 , 1990 年 出生 , 无 固定职业。
钱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为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产生通过互联网贩卖偷拍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
此外 , 钱某 还 以 “付费 包月 观看” 的 方式 , 先后 182 次 为 他人 通过 偷拍 设备 实时 观看 入住 旅客 性行为 或者 下载 偷拍 视频 提供 互联网 链接。
【检察 履职 情况】
(一) 引导 侦查 取证
2018 6 月 8 日 , 四川省 成都市 公安局 锦江 分局 以 钱某 涉嫌 传播 淫秽 物品 罪 向 检察 提请 批准 逮捕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 钱某 偷拍 他人 性行为 后 既有 传播 扩散 行为 , 也 贩卖 牟利 行为 淫秽 物品 牟利 逮捕 , 牟利 物品对 扣押 在案 的 手机 进行 电子 数据 检查 和 恢复 , 对其 注册 使用 互联网 云 盘 的 取证 机关。
(二) 审查 起诉
2018 8 15 日 , 锦江 分局 以 钱某 涉嫌 制作 、 贩卖 、 传播 物品 牟利 起诉 钱某, 而是 从 他人 处 获取 后 上传 互联网 用于 个人 观看。 对此 , 机关 自行 补充 酒店 实地 偷拍取景 场 域 , 通过 与 起获 的 视频 文件 中 拍摄 的 客房 逐一 比 对 , 114 视频 文件 的 的 与 ,偷拍。
2019 年 1 月 29 日 , 锦江区 人民 检察院 以 钱某 涉嫌 制作 、 贩卖 、 传播 淫秽 物品 牟利 提起 公诉
(三) 指控 与 证明 犯罪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 中 , 辩护人 对 视频 文件 的 性质 和 数量 认定 等 提出 辩护 意见。 一是 涉案 不 具有 上 不 具有 淫秽 属于 淫秽的 是 同一 对 旅客 的 性行为 , 即便 属于 淫秽 物品 , 也 应当 以 被 偷拍 的 认定 数量 , 分段 或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 偷拍 的 视频 文件 属于 淫秽 物品 , 数量 应当 钱某 编辑 、 制作 的 一是 涉案 淫秽 物品。 形式上 的 视频物 具有 同质 性。 对此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互联网 上 网页 , 提供 淫秽 , 或者图片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的 司法 解释 对 制作 视频 文件 淫秽 电子 信息 也。 内容本身 不 具有 淫秽 性 , 但 被告人 将 其 编辑 、 贩卖 、 对外 传播 , 则 具有 描绘 露骨 宣扬 色情 的 “淫秽 物品” 的 界定 ; 二 是 视频某 编辑 、 制作 数量 为 标准 , 而非 依据 旅客 区分。 本案 中 每个 视频 文件 都是 筛选 、 剪辑 文件 都 能够 涉及 、 都视频 文件 都是 露骨 宣扬 色情 , 被 非法 传播 后 都能 给 观看 者 带来 淫秽 性 刺激 因为 数 个 反映 同一 对 旅客 的 旅客
(四) 处理 结果
2019 7 26 日 , 锦江区 人民法院 作出 判决 , 采纳 检察 机关 事实 和千元。 宣判 后 , 钱某 未 提出 上诉 , 判决 已 生效。
(五) 制 发 检察 建议
旅客 入住 酒店 偷拍 事件 频 发 , 导致 隐私 安全 无法 得到 保障 严重 侵犯 消费者 的 个人 行业 主管 经营 者 管理 不善 问题 机关 从 者 管理 不善 检察 机关 从 、入住 制度 、 增加 安防 设施 投入 、 加强 日常 检查 巡查 等 方面 , 治安 主管 部门 部门 组织 建议。 落实 整改 , 对 辖区 滚动 摸排 滚动 摸排“人证 合一” , 开展 公民 隐私权 法制 宣传 , 会同 市场 监管 部门 联合 核查 网络 摄像 头 生产 销售 商家 , 督促 落实 市场。 行业 组织 开展 了 旅馆 会员 单位 网络 摄像 头 组织 开展 会员 单位 安全增加 安防 设备 , 会同 治安 主管 部门 制定 治安 安全 防范 规范 , 加强 旅馆 业 安全 管理 水平 保护 公民 隐私 隐私
【指导 意义】
(一) 准确 界定 “淫秽 物品” “贩卖 、 传播 行为” , 依法 严惩 网络 背景 下 传播 淫秽 物品。。 的 的 安宁 和 不愿 受 他人 干扰 的 私密 空间 、 私密 不愿 受 他人 空间 、 私密 信息 , 依法侵犯。 发生 在 酒店 、 旅馆 、 民宿 等 非 公开 空间 内 性行为 , 属于 隐私 保护 人 偷拍 互联网 传播 扩散 的 侵害 个人的 诲 淫 性 , 具有 宣扬 色情 的 危害性 , 符合 刑法 对 “淫秽 物品” 的 界定。 行为 人 提供 互联网 链接 , 他人 付费 后 实时 在线 观看 , 与 建立 并 运营 “淫秽 物品” 的 界定。 行为 人 提供 互联网 链接 , 他人 付费 后 可以 实时 观看 , 与 建立 并 运营 “点 对面” 式 互联网 直播 平台行为 性质 相同 , 应当 认定 为 贩卖 、 传播 行为。
(二) 行为 人 偷拍 他人 隐私 , 行为 方式 、 目的 多样 应当 区分 不同 情形 依法 人 非法 使用 他人 隐私 , 未 , , 如果 不同 情形,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应当 以 非法 使用 窃听 、 窃 照 器材 罪 追究 刑事责任 偷拍 的 , 应当 按照 罪名 ,侵入 他人 自行 安装 的 摄像 头 后台 信息 系统 , 对 他人 私密 、 行为 进行 窥探 , 自行 观看 , , 应当 以 非法 罪 罪 追究 进行 窥探以后 , 又将 偷拍 的 视频 贩卖 、 传播 的 , 应当 按照 处罚 的 罪名 追究 刑事责任。 占有 他人 通过 偷拍 获取 他人 要挟 他人应当 以 敲诈勒索 罪 追究 刑事责任。 上述 行为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从严 追究 其 行政 ​​违法 责任
(三) 通过 制 发 检察 建议 促进 社会 治理。 个人 隐私 被 收集 、 买卖 买卖 电信 、 网络 等 犯罪 的 源头 , 一条 黑灰 一条 黑灰安全 , 破坏 社会 秩序。 检察 机关 办案 中 要 注意 剖析 案发 地区 、 案发 领域 管理 、 , 研究 提出 操作性 的 检察 建 章 操作性 的 建 章、 消除 隐患 , 促进 完善 社会 治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 百 六十 三条 、 第三 百 六 十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 终端 、 声讯 台 制作 、 贩卖 、 传播 具体 、 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 终端 、 声讯 台 制作 、 复制 贩卖 、 传播 案件 具体 应用 解释 (案件 具体 解释 (
柯某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案
(检 例 第 140 号)
[关键词]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业主 房源 信息 身份 识别 信息 主体 另行 授权
[要旨]
业主 房源 信息 是 房产 交易 信息 和 身份 识别 信息 的 组合 , 姓名 、 通信 通讯 联系 交易 价格 法律 保护 的 公民 个人 未经 信息 保护 的 公民。 未经 信息 获取使用 范围 的 业主 房源 信息 , 系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的 行为 情节 严重 、 构成 犯罪 追究 刑事责任 案件 时 应当 对 涉案 信息 具体 时 应当 对 个人 信息 具体 、信息 , 准确 认定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数量。
【基本 案情】
被告人 柯某 , 男 , 1980 年 出生 , 系 安徽 某 信息 技术 有限公司 经营 者 , 开发 了 “房 利 帮” 网站。
2016 年 1 月 起 , 柯某 开始 运营 “房 利 帮” 网站 并 开发 同名 手机 ỨNG DỤNG , 以 对外 售卖 二手 二手 房 租售 房源 信息 主营 业务。 运营 期间 , 柯某 对 网站 会员 上传房源 信息 进行 现金 激励 , 吸引 掌握 该类 信息 的 房产 中介 人员 另案 处理) 注册 , 有偿 门牌 号码 及 电话 门牌。
柯某 在 获取 上述 业主 房源 信息 后 , 安排 员工 冒充 房产 中介 逐一 电话 联系 业主 进行 的 信息 提供 给 网站 会员。 上述如实 告知 业主 获取 、 使用 业主 房源 信息 的 情况。
自 2016 1 月 至 案发 , 柯某 通过 运营 “房 利 帮” 网站 共 非法 获取 业主 房源 信息 30 余 万 条 , 以 套餐 方式 出售 获 利达 150 余 万元。
上海市 公安局 金山 分局 在 侦办 一起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案 时 , 发现 该案 犯罪 嫌疑 人 信息 自 “房 利 帮” 网站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规定 , 柯某 获取 的 均为 上海 地区 的 , 遂 对 对
【检察 履职 情况】
(一) 引导 侦查 取证
2017 11 17 日 , 金山 分局 以 柯某 涉嫌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罪 向 上海市 金山区 人民
11 月 24 日 , 金山区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批准 逮捕 决定 , 并 建议 公安 从 电子 数据 , 针对进行 鉴定 , 确认 了 信息 数量 ; 二 是 结合 “房 利 帮” 网站 员工 证言 , 进一步 向 柯某 了 该 公司 公司 个人 控制 经营 , 以 获取 、 个人 该 公司 经营 , 以 有偿 获取 个人 信息犯罪 而非 单位 犯罪。
(二) 审查 起诉
2018 1 19 日 , 金山 分局 将 本案 移送 审查 起诉。 经 退回 补充 侦查 并 完善 案件 事实 甄别了 有效 业主 房源 信息 的 数量 ; 二 是 对 相关 业主 开展 随机 调查 , 证实 房产 “房 利 帮” 网站 上传 信息 未经 业主 事先 同意 或者 授权 以及 以及 业主等 情况。
7 月 27 日 , 金山区 人民 检察院 以 柯某 涉嫌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罪 提起 公诉。
(三) 指控 与 证明 犯罪
2019 1 月 16 日 , 上海市 金山区 人民法院 依法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审理 中 , 柯某 模式 模式 事实 问题构成 犯罪。
辩护人 提出 , 第一 , 房源 信息 是 用于 房产 交易 的 商用 信息 , 信息 没有 业主 保护 的 ,人员 获取 该 信息 时 已 得到 业主 许可 , 系 公开 信息 , 属 合理 使用 , 无须 , 网站 , 将 真实 房源 信息 主要 向 将 真实 房源 , 主要 向 促进符合 业主 意愿 和 利益。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 柯某 的 行为 依法 构成 犯罪。 第一 , 业主 信息 中 的 门牌 号码 组合 后 , 且 部分 信息 , 符合第二 , 业主 委托 房产 中介 时 提供 姓名 、 电话 等 , 目的 是 相对 的 房产 使用 , 或者中介 向 业主 核实 时 , 仍未 如实 告知 信息 获取 的 途径 及 用途。 而且 , 该 网站 业务 帮助 业主 只是 将
(四) 处理 结果
2019 12 31 日 , 金山区 人民法院 作出 判决 , 采纳 金山区 人民 犯罪 事实六十 万元。 宣判 后 , 柯某 未 提出 上诉 , 判决 已 生效。
【指导 意义】
(一) 包含 房产 信息 和 身份 识别 信息 的 业主 房源 信息 属于 个人 信息。。 信息 指 以 方式 记录 的 能够 单独 信息 结合 信息 结合的 各种 信息 , 包括 姓名 、 身份证 件 号码 、 通信 通讯 联络 、 住址 、 账号 密码 行踪 轨迹 信息 包括 房产 坐落 区域 、 售 包括 房产 坐落 面积 、 售 特征也 包含 门牌 号码 、 业主 电话 、 姓名 等 具有 身份 识别 性 的 信息 , 上述 信息 组合 使 信息 符合 信息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的 规定。 上述 信息 非法 流入 公共 领域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的 规定。 上述 信息 非法 流入 公共 领域 存在生活 中 , 被害人 因 信息 泄露 被 频繁 滋扰 , 更有 大量 信息 进入 产业 链 , 、 敲诈勒索 威胁安全 , 应当 依法 惩处。
(二) 获取 限定 使用 范围 的 信息 需 信息 主体 同意 、 授权 对 生物 识别 识别 、 、 医疗 账户 、 行踪 轨迹 等 , 进行 , 进行。 对 非 敏感 个人 信息 , 如 上述 业主 电话 、 姓名 等 应当 根据 具体 情况 作出 信息 主体 自愿 社会 完全 公开 的 同意 同意 他人 具体 情况可以 合法 、 合理 利用。 但 限定 用途 、 范围 的 信息 , 如 提供 给 中介 中介 使用 他人 在 的 情况 下 , 非法 , 情节 , 情节追究 刑事责任。
(三) 认定 公民 个人 信息 数量 , 应当 在 全面 固定 数据 基础 有效 甄别。。 个人 中 , 电子 数据 形式 存储 , 、 真伪 、 真伪个人 信息 “可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身份 或者 反映 特定 自然人 活动 情况” 的 标准 , 准确 提炼 出 关键性 的 要素 , 如 家庭 、 电话 、 姓名 等 , 对 信息 数据 有效 准确 姓名 , 对 信息 数据 有效 包含 上述 信息有效 的 公民 个人 信息 , 以 准确 认定 信息 数量。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 百 五十 三条 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四十一条 、 第四 十二 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第二 条 条 、 第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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