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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ơn xin Công nhận và Thực thi Phán quyết Trọng tài giữa Nguyên đơn KSP Co., Ltd. và Bị đơn Fushun Zhongxing Heavy Industry Co., Ltd. (2019)

申请人 韩国 (株) KSP 与 被 申请人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Tòa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rung cấp Phủ Thuận

Số trường hợp 2019 Liao 04 Wai Xie Ren No.13 ((2019) 辽 04 外 协 认 13 号)

Ngày ra quyết định Tháng Mười Một 12, 2019

Cấp Tòa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rung cấp

Thủ tục thử nghiệm Trường hợp đầu tiên

Các loại kiện tụng Tố tụng dân sự

Loại trường hợp Khay

Chủ đề Công nhận và Thực thi các Phán quyết của Trọng tài Nước ngoài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辽宁 省 抚顺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辽 04 外 协 认 13 号
申请人 :( 株) KSP (英文 名称 : KSPCo , Ltd.) , 住所 地 韩国 釜山 广域 市 江西 区 菉 山 产 产 381 路 86 街 43 (松亭 洞)。
法定 代表人 : 李凡 虎 (英文 名称 : LeeBeomHo)。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金文哲 , 北京市 中 伦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姜 喆 , 北京市 中 伦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辽宁 省 抚顺 市 顺城区 双阳 路 2 号。
法定 代表人 : 金德允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彭晓东 , 该 公司 员工。
申请人 韩国 (株) KSP 与 被 申请人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2019 8 27 日 立案。 本院 依法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了 审查 , XNUMX 于 XNUMX XNUMX 日 立案。 本院 依法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了 审查 , 组织 当事人 进行 了询问 , 现已 审查 终结。
申请人韩国(株)KSP申请称:1、请求判令承认大韩民国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的效力;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000,000,000韩元及相应利息;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26,795,000韩元;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借贷方式进行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位于大韩民国的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履行本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答辩 称 : 对于 韩国 KSP 转 款 给 抚顺 中兴 重工 25,000,000,000 韩元 的 事情 , 我方 予以 承认。 但 韩国 KSP 以 借款 形式 转 款 , 我方 并不 认同 给 抚顺 中兴 2014 有限公司 的 事情 , 我方 予以 承认。 但 韩国 KSP 以 借款 形式 转 款 , 我方 并不 认同。 韩国 KSP 从 转 的一笔 款项 后 , 即 1 2017 月份 开始 重新 成立 了 董事会 , 并 委任 了 新 的 董事长 (金德允 , 系 韩国 KSP 员工) , 还将 公司 名称 由原来 的 抚顺) 董事会 新 的 KSP 员工) , 还将 公司 名称 由原来 的 STX 重工 (抚顺) 有限公司 变更 为 现在 的Năm XNUMX投资 人 、 经营 人 , 不应 为 借款 人 , 此款 不应 为 借款 , 而是 投资 款。 我们 确实 收到 了 通知 材料 , 但 因为 和 另一个 被 收到 了 材料 , 但 和 被 申请人的 经营 者 , 双方 都能 代表 我们 公司 的 权益 , 所以 我们 没有 出席。 我们 也 收到 了 仲裁 裁决 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韩国株式会社KSP作为投资者与对象公司STX重工(抚顺)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株式会社STX签订了《投资合同》,由投资者株式会社KSP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对象公司进行投资。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17年8月17日,韩国株式会社KSP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5,000,000,000韩元及利息。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在该仲裁程序中没有向仲裁机构提交任何材料,也没有发表意见。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1、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向(株)KSP支付25,000,000,000韩元以及相应利息;2、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向(株)KSP支付本案仲裁费用126,795,000韩元;3、(株)KSP与株式会社STX各自承担因本案而支出的、包含律师代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4、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韩国(株)KSP向本院提出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院 认为 , 本案 属于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大韩民国 均为 《仲裁 裁决 公约 适用 和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条 规定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 需要 承认 和 执行 的 当事人 直接人 住所 地 或者 其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按照 互惠 申请人 抚顺 中兴 有限公司 的 住所 地均 在 本院 管辖 范围 内 , 本院 对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申请人 向本院 提交 的 《仲裁 《投资 合同 经过 中文 译本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第四 条 规定 的 要求。 申请人 韩国 (株) KSP 向本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符合 法律 规定。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第五 条 第一 款 规定 “裁决 唯有 于 受 裁决 援用 向 向 承认 地 主管 机关 提 具 证据 证明 有 下列 款 主管 机关 有 下列 情形该 造 之 请求 , 拒绝 承认 及 执行 :( 二) 受 裁决 之一 之一 造 未 接获 员 或 仲裁 程序 , 或 因 他 故 , 致 未能 申辩 仲裁 或 因 他 故 , 致 未能 申辩 者 ”。 根据 上述 法律大 韩 商 事 仲裁 院 曾以 特快 专递 的 方式 向 被 申请人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邮寄 通知 等 文件 邮件 方式 送达 了 被 申请人 方式 送达 被 申请人确认 签收 , 并 对此 表示 认可。 因此 , 本案 所涉 《仲裁 裁决》 不 存在 《承认 仲裁 裁决 公约 第一 款 第 (情形 款 第》 应当 得到 承认。 待 承认 仲裁 裁决 的 文书 生效 后 , 申请人 可 另行 申请 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条 之 规定 , 裁定
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
本案 申请 费 人民币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抚顺 中兴 重工 有限公司 公司 承担。
审判长 韩 强
审判员 孙仲义
审判员 秦 梦
二 〇 一 九年 十一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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