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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c biện pháp đánh giá bảo mật xuất dữ liệu (2022)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办法

Loại luật Quy định hành chính

Cơ quan phát hành Cục quản lý không gian mạng của Trung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Bảy 07, 2022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Chín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Bảo vệ dữ liệu cá nhân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数据 出境 活动 , 保护 个人 信息 权益 , 维护 国家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跨境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信息 保护 法》 等 法律 法规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和 的 安全 评估 , 办法 法律 、 行政 , 评估 , 、 行政 的 , 依照
第三 条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坚持 事前 评估 和 持续 监督 相 结合 、 风险 自 评估 与 安全 结合 , 防范 数据 保障 数据 依法
第四 条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数据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通过 所在地 省级 向 国家 网 申报 数据 出境 安全
(一)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
(二)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运营 者 和 处理 100 万人 以上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个人 信息
(三) 自 上年 1 月 1 日 起 累计 向 境外 提供 10 万人 个人 信息 或者 1 万人 敏感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个人 信息 ;
(四) 国家 网 信 部门 规定 的 其他 需要 申报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的 情形。
第五 条 数据 处理 者 在 申报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前 , 应当 开展 数据 出境 风险 自 评估 , 重点 评估 以下 事项
(一) 数据 出境 和 境外 接收 方 处理 数据 的 目的 、 范围 、 方式 等 的 合法性 、 正当性 、 必要性
(二) 出境 数据 的 规模 、 范围 、 种类 、 敏感 程度 , 数据 出境 可能 对 安全 利益 、 、 合法 权益 带来 的
(三) 境外 接收 方 承诺 承担 的 责任 义务 , 以及 履行 责任 义务 的 管理 和 技术 等 等 保障 数据 的 安全
(四) 数据 出境 中 和 出境 后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 丢失 、 转移 获取 、 非法 利用 , 个人 信息 权益
(五) 与 境外 接收 方 拟订 立 的 数据 出境 相关 合同 或者 其他 具有 法律 效力 统称 统称 约定 了 数据
(六) 其他 可能 影响 数据 出境 安全 的 事项。
第六 条 申报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 应当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申报 书 ;
(二) 数据 出境 风险 自 评估 报告 ;
(三) 数据 处理 者 与 境外 接收 方 拟订 立 的 法律 文件 ;
(四) 安全 评估 工作 需要 的 其他 材料。
第七 条 省级 网 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报 材料 之 日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完备 性 申报 材料 齐全 齐全 报送 国家 网 材料 完成 国家 申报 材料 不数据 处理 者 并 一次性 告知 需要 补充 的 材料。
国家 网 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报 材料 之 日 起 7 个 工作 日内 , 确定 是否 受理 并 书面 通知 数据 处理 者
第八 条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重点 评估 数据 出境 活动 可能 对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 合法 权益 带来 的 主要 包括 以下 利益
(一) 数据 出境 的 目的 、 范围 、 方式 等 的 合法性 、 正当性 、 必要性 ;
(二) 境外 接收 方 所在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政策 和 网络 安全 安全 的 影响 数据 保护 水平 法律的 要求 ;
(三) 出境 数据 的 规模 、 范围 、 种类 、 敏感 程度 , 出境 中 和 出境 后 破坏 、 泄露 、 或者 被 等 、 泄露 被 非法 利用 等 等
(四)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权益 是否 能够 得到 充分 有效 保障 ;
(五) 数据 处理 者 与 境外 接收 方 拟订 立 的 法律 文件 中 是否 充分 约定 了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义务
(六) 遵守 中国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情况 ;
(七) 国家 网 信 部门 认为 需要 评估 的 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在 与 境外 接收 方 订立 的 法律 文件 中 明确 约定 数据 安全 保护 , 至少 包括 包括
(一) 数据 出境 的 目的 、 方式 和 数据 范围 , 境外 接收 方 处理 数据 的 用途 、 方式 等
(二) 数据 在 境外 保存 地点 、 期限 , 以及 达到 保存 期限 、 完成 约定 目的 法律 文件 后 后 出境 措施
(三) 对于 境外 接收 方 将 出境 数据 再 转移 给 其他 组织 、 个人 的 约束 性 要求
(四) 境外 接收 方 在 实际 控制 权 或者 经营 范围 发生 变化 , 或者 所在 所在 安全 保护 政策 安全 环境 发生 变化 以及 或者 范围 所在 环境 发生 情形措施 ;
(五) 违反 法律 文件 约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的 补救 措施 、 违约 责任 和 争议 解决 方式
(六) 出境 数据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 丢失 、 转移 被 非法 获取 时 要求
第十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受理 申报 后 , 根据 申报 情况 组织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省级 网 信 专门 机构 等 等
第十一条 安全 评估 过程 中 , 发现 数据 处理 者 提交 的 申报 材料 不 要求 的 , 要求 处理终止 安全 评估。
数据 处理 者 对 所 提交 材料 的 真实性 负责 , 故意 提交 虚假 材料 的 , 按照 评估 通过 处理 并 并 依法 责任
第十二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应当 自 向 数据 处理 者 发出 书面 受理 通知书 之 日 4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情况 复杂 或者 需要 补充 、 更正 材料 ,者 预计 延长 的 时间。
评估 结果 应当 书面 通知 数据 处理 者。
第十三 条 数据 处理 者 对 评估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在 收到 评估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国家 信 信 部门 申请 复 评 复 复 评 为 为
第十四 条 通过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的 结果 有效期 为 2 年 , 自 评估 结果 出具 之 日 起 计算 在 在 有效期 内 出现 之一 的 , 数据 数据 应当
(一) 向 境外 提供 数据 的 目的 、 方式 、 范围 、 种类 境外 接收 方 方式 的
(二) 境外 接收 方 所在 国家 或者 地区 数据 安全 保护 政策 和 网络 安全 环境 发生 发生 其他 不可抗力 情形 、 者 或者 境外 接收 方 控制 发生 变化 境外 接收 方 发生 变化等 影响 出境 数据 安全 的 ;
(三) 出现 影响 出境 数据 安全 的 其他 情形。
有效期 届满 , 需要 继续 开展 数据 出境 活动 的 ,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在 有效期 届满 60 个 工作 日前 重新 申报 评估。
第十五 条 参与 安全 评估 工作 的 相关 机构 和 人员 对 在 履行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个人 信息 、 、 保密 商务 信息 等 数据 予以 保密 商务 予以 保密 向非法 使用。
第十六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发现 数据 处理 者 违反 本 办法 向 境外 提供 数据 的 , 可以 以 上网 信 信
第十七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发现 已经 通过 评估 的 数据 出境 活动 在 处理 过程 中 中 管理 要求 数据 处理 者 活动活动 的 , 应当 按照 要求 整改 , 整改 完成 后 重新 申报 评估。
第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法律 法规 犯罪 的 ,责任。
第十九 条 本 办法 所称 重要 数据 , 是 指 一旦 遭到 篡改 、 破坏 泄露 或者 非法 获取 、 等 , 经济 运行 遭到 可能 运行 健康 和
第二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2 9 月 1 日 起 施行。 本 办法 施行 前 已经 开展 的 数据 出境 , 不 符合 本 , 应当 自 本 6 个 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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